房姐龚爱爱否认伪造买卖户口 称多户籍是普遍事

  南都讯 记者张晗 昨日上午,陕西“房姐”龚爱爱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在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法院开庭审理。

  龚爱爱曾持有4份户籍资料,一份原始户籍、两份由山西省迁入神木县户籍以及一份北京户籍。公诉机关认为,龚爱爱涉嫌伪造两份由山西迁入神木县的 户籍,并为自己和女儿购买两份北京户籍,妨碍了户籍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法庭对其量刑2年6个月至3 年。

  龚爱爱当庭否认控罪,称拥有多个户籍在社会上是很普遍的事情,她并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认为只要是公安机关办理的户口就是真的。在这件事情上, 她有过错,造成了负面影响,她一直心里很难受。为此,她在法庭上对造成的负面影响致歉。但她认为,自己并没有伪造和买卖户籍,也没有拿着这些户口干过任何 具有危害性的事情,并不构成犯罪。

  法院当庭未作判决,将择日宣判。

  指控1

  伪造两份户籍

  龚爱爱出生于陕西省神木县解家堡乡,后在此登记为常住人口,办理了居民身份证。昨日的庭审中,这份户籍资料被检方称为真户口。

  2006年,龚爱爱委托时任神木县公安局政委何生发为其办理户籍。2007年3月,龚爱爱从何生发处领取了该份户籍,并使用该户籍办理了身份 证。该户籍信息中,龚爱爱名为“龚仙霞”,身份证号为142326196408086929,由山西省迁入神木县。这份户籍的信息与龚爱爱的真实户籍并不 相同。

  2008年,同样经由何生发,龚爱爱又办理了另外一份户籍。该户籍名为“龚爱爱”,身份证号为142325196605053505,由山西迁 入神木县。该户籍信息与真实户籍和第一份虚假户籍的信息均不同。龚爱爱使用该户籍又办理了身份证。该户口已于2012年1月6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 现重户后注销。

  在领取了上述两份虚假户籍后,龚爱爱使用它们从事了民事活动。公诉机关称,2009年,龚爱爱使用名为“龚仙霞”的身份证,办理了神木县神木镇 一套房产的初始登记;2011年,龚爱爱使用该身份证在神木县工商局注册为两个公司的股东;2012年,龚爱爱将其位于神木县神木镇的一处房产以房产证丢 失的原因补办在“龚仙霞”名下。2012年12月,龚爱爱将其位于神木县滨河路的一处房产办理在另一个“龚爱爱”身份证名下。

  龚爱爱及其辩护人对检方提供的事实证据并无异议,但他们认为,这并不能证明龚爱爱有罪。辩护人称,龚爱爱并不知道何生发为其办理的户籍是伪造 的,认为公安机关颁发的均为真实,龚爱爱委托何生发办理户籍并不等同于其委托何生发伪造户籍,龚爱爱并未参与、协助伪造,也未在此间给予任何人好处,因此 不构成犯罪。

  龚爱爱的辩护人称,伪造这些户籍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才应该得到法律制裁。

  指控2

  买卖北京户口

  在龚爱爱的四份户籍中,其中一份为北京户籍。检方向法院追诉,龚爱爱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检方提供的证据显示,2005年,龚爱爱在北京购买北辰绿色家园的房屋时,与房产中介张恪(另案处理)相识。张恪证言称,龚爱爱问其买房能否落 户口,其回答不能,龚爱爱又追问能否帮忙办理北京户口,张恪答不能。张恪后结识赵某,并通过赵某为龚爱爱及其女儿、龚爱爱友人韩某及其家人办理了四份北京 户口。龚爱爱共为此支付了60万元人民币,其中30万元是为韩某垫付。韩某供称,后以煤矿分红还给龚爱爱30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张恪、赵某、两名刘姓经 手人、韩某的口供。公诉人认为,这些口供互相印证,能够证明龚爱爱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构成犯罪。

  龚爱爱及其辩护人称,公诉人对龚爱爱的这一指控不属实。龚爱爱在北京的户口,是买房附带的户口,自己并没有在此间支付任何费用。张恪等人的证言,多次之间有自相矛盾,互相之间也存在矛盾,不足以采信。

  公诉机关未在法庭上提供龚爱爱与张恪等人资金往来的证据,辩护人称,“如有经济往来,这些钱打到了谁的账户、哪个账户,是一目了然的事情。”

  辩护

  为何检方起诉未涉及“房姐”众多房产?

  龚爱爱称财产合法 警方未发现犯罪线索

  龚爱爱最初受到质疑,与其在全国各地拥有多处房产关系密切。

  神木县公安局在侦查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中了解到,2005年至2012年,龚爱爱于北京共购买商铺26套、写字楼7套、公寓1套、住宅7套、别墅1套、车位2个,总计面积10543.69平方米,合同总价约3.95亿元。

  这些物业中,商铺、写字楼和公寓,总面积8579.96平方米,总价约3.22亿元,首付款约1.62亿元,按揭贷款约1.60亿元,按揭贷款 由商铺、写字楼和公寓出租所得租金支付,租金每年1200万元左右;住宅、别墅和车位总面积1963.73平方米,总价约7291万元,该部分购房款已付 清。

  针对在北京购房的资金来源问题,龚爱爱称,在京购置物业的首付款是分期付清的。自2003年起,她一直参与煤炭经营,购置物业的资金主要来自家族积累,部分是其向朋友的借款,资金来源都是合法的。

  龚爱爱的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仅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特殊人员负有证明差额来源合法的义务。

  法庭上,控辩双方均认可,龚爱爱曾任职的神木农商行是区域性股份金融机构,无国家资金和集体资金入股。龚爱爱非国家工作人员或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特殊人员。

  辩护人认为,只要没有证据证明龚爱爱的财产系非法获得,就应该认为其是合法所得。龚爱爱不需要自证财产合法,国家机关也无权要求其自证。这是针对一般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公安机关消息称,截至目前,未发现本案前述起诉罪名以外的犯罪线索,也未接到关于龚爱爱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合同诈骗的举报。

  “那么,龚爱爱也不应因其富裕而继续受到道德上的质疑或非难。”辩护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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