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将实行新规

  29日从市物价局了解到,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住建厅近日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从7月1日起生效。目前我市物价部门正加紧制定细则及新规落地工作。新规的最大改变在于 :不能收取装修押金、装修保证金等类似费用,建设开发单位免费配置出入证(含IC卡等),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新基准价正在制定中

  据了解,此次执行的新规,是为加强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根据新规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前3年的物业服务成本监审情况、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已评定服务等级并实施等级收费的住宅小区可参照新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规定公布住宅小区各等级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电梯维护收费指导标准和物业小区停车收费(包括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等)指导标准,以及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服务)标准。

  市物价局表示,正加紧开展对部分物业企业的成本调查,通 过分析,再按照2013年的新规定制定基准价。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此次实行的新规,与原规定相比,主要有几个方面的改变 :第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等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装修押金、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装修出入证工本费、装修电梯使用费等类似费用。

  第十八条规定,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按实际入住人数或一定的数量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费。出入证制作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规定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小区停车收费包括车位租赁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出租单位收取车位租赁费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车位物业服务费应由 出租人或单位承担 ;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停车位(车库)内停车应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业主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车位(车库)内停车应交纳车位物业服务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 ,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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