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未办土地过户征税 按照个人住房来执行

  8月27日媒体消息,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要求该类型住房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以下是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据悉,这一政策主要针对一些应税单位将房改房出售给职工后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情况。按照以前规定,这部分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应税单位,仍需要参照企业纳税政策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这部分房产的城镇土地税如何缴纳将参照个人住房用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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