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认购房产 开发商败诉

与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后,开发商又将房屋抵押,被告上法庭。今日上午,二中院通报,终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楼盘)市商品房认购书》,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支付10万元定金的利息。

 与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后,开发商又将房屋抵押,被告上法庭。今日上午,二中院通报,终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楼盘)市商品房认购书》,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支付10万元定金的利息。

  2012年6月12日,郭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10万元定金,认购一套房屋。房地产公司后于同年7月16日、8月7日、9月20日三次将涉案房屋抵押。

  郭某后诉至法院,称因考虑到购房有风险,当时并未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但房地产公司私自办理抵押登记,属于影响合同签订的重要原因,故请求判令解除该认购书,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并赔偿10万元定金的利息。

  被告开发商称,郭某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其自身的原因,公司办理了房屋抵押也不影响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影响网签,也不影响郭某贷款。公司可以退还定金,但不同意郭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后,郭某上诉至二中院。

  终审判决

  二中院审理认为,房屋的抵押设定情况属于房屋权属变更的重大事项,房地产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将上述抵押变更情况告知郭某并征得其同意,给郭某购买房屋增加了不合理的负担,导致双方签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房屋权属事项发生了重大变化。

  郭某在二审中提出如房地产公司解除抵押,则同意继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地产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抵押,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签订,房地产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故郭某要求返还双倍定金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基于上述责任认定,郭某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10万元定金的利息的主张,亦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词:房地产公司  市商品房      房屋抵押  房屋权属  

网友观点

我要说两句

person
您好,请登录后进行评论。点击 登录 注册新账号

文明上网,登录评论,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新浪地产保持中立。

快捷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