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违约引发的深圳市南山法院的判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核心提示:2010年9月17日,深圳市民黄婷(化名)与肖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黄婷将一幢位于市中心801平方米的别墅以4600万元的价格出售,肖某为此支付了1000万元定金。之后,肖某担心房价下跌,就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并以此为由拒付余款。后肖某为讨回被没收的定金,便诉诸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状告黄婷。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黄婷返还定金。由于肖某违约,导致准备投资开超市的黄婷损失800万元。为此,12月20日,记者远赴深圳为此事展开了调查。



质疑司法不公,一起违约引发的深圳市南山法院的判决



合同签订买方违约

  
2010年9月17日,深圳市民黄婷(化名)与肖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黄婷将一幢位于市中心801平方米的别墅以4600万元的价格出售,合同约定2010年9月19日支付定金1000万元,余款3600万元于2010年10月31日付清。合同规定如肖某逾期五天不履行付款义务,黄婷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

  令黄婷没有想到的是,肖某按合同支付了定金1000万元以后,就再也没有按合同规定支付剩余的款项。为此,黄婷于2010年11月8日致函肖某,催告其履约并宽限至2010年11月18日止,否则解除合同。肖某复函,以政府发布限购令为由拒绝履行。2010年11月18日,黄婷致函肖某解除合同。

卖方损失800万

  黄婷2010年9月19日收到1000万元定金后,当年9月25日与某房地产商签订购房合同准备开超市,并向房地产商支付了800万元定金,同时承诺在2010年11月5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4000万元。

  由于肖某违约,未能在合同约定的2010年10月30日前,向黄婷支付剩余的购房款,导致黄婷无法履行与某房地产商签订的合同,开超市的想法也随之泡汤,黄婷已支付的800万定金被某房地产商依法没收。

  黄婷气愤地说,其800万元定金被房地产商依法没收,这一巨大损失皆是由于肖某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因此这种损失应该由肖某负责。

肖某为专业炒房户

  2010年9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止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10】82号),其中规定对于本市居民限购两套,暂停两套以上购房。同时规定,凡在2010年9月30日以前(含9月30日),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的,可凭银行转账有效凭证及相关资料前往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备案或过户登记手续。

  黄婷告诉记者,肖某为专业炒房户,在深圳有多套房产,在与我签订合同后,担心房价下跌,就想耍赖不履行合同。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1000万元定金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止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之前,因此,肖某购房不受该通知的影响。可肖某却打着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止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的旗号,违约在先,却恶人先告状,起诉到南山区人民法院,公理何在?

南山法院程序违法

  黄婷认为,南山区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违法且明目张胆偏袒肖某,其理由是:一审原告肖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或改判驳回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黄婷向记者介绍,肖某在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且经法院案受理后,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1日向一审原告肖某和被告我双方发出了开庭传票,确定本案于2011年6月2日下午15时30分开庭审理。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开庭传票,已送达肖某,且经肖某签收。然而,在开庭之日,肖某及其代理人均未出庭参加庭审。事后原告肖某向法院说明未到庭的理由是:原告肖某收到传票后,未通知其代理人出庭。显然,原告肖某并不具有不出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然而,南山区人民法院在查明上述情况后,不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不作出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的裁定,而是不顾上诉人我的反对,坚持继续审理此案并作出上述判决。我认为南山区人民法院违反了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在诉讼程序上不公正。而程序的正义与公平,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对这一违反诉讼程序的判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以体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就在黄婷苦苦请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正判决之时,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解除黄、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2、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同向原告肖某返还1000万元(其中5万元,由第三人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直接向肖某返还)。

法院婉拒记者采访

  12月20日,记者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联系了法院政研室白主任,白主任告诉记者,他和政研室三位同志在武汉出差,要到明天晚上才能回来。

  12月21日,记者来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走进南山法院,过了安检关来到大厅值勤台。记者联系了民三庭负责此案的审判长谭素青,当记者表明身份后,她告诉记者,要采访去找政研室。随后记者联系了政研室姚主任,姚主任以媒体采访要经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通过114查号台查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查询报出的020—85110000、85110114、38397092三个电话,无论记者怎样反复拔打,均无人接听。

  为此,记者只好注视着南山区人民法院墙上诺大的法官誓词“秉公办案、清正廉洁,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捍卫法律尊严而奋斗”二十几个大字无奈地离开。

  深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媒体人士表示,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不仅仅是新闻记者和新闻机构的权利,也是广大公众知情权和表达权的体现,是公众对国家生活、对国家工作人员监督权的延伸。拒绝采访,就是拒绝向公众提供知情权,这里面可能就包藏了不可告人的目的。

法律界人士认为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认为:从司法程序上来说,一审原告肖某经南山区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南山区人民法院应按撤诉处理或改判驳回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从案件本身来说,1、本案合同未履行导致解除,完全属肖某人违约所致。2、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不受限购令的影响,属政策允许的宽限期内完全具备履行条件的情形。3、肖某选择支付购房定金1000万元,并一次性付清全款,证明其购房的决心和实力,而且其是炒房专业户,在签约时就应当非常清楚自己选择的付款方式以及违约的后果和风险,反之如黄某违约不卖房的话,同样也要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黄婷表示,她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此案还得不到解决,她将上诉到高院,甚至到最高人民法院,直至问题的解决。因为,她相信,法律最终还是公正的。

作者:艾世民、刘力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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