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遴杰:避免征地拆迁导致的政策性离婚
当关键词相同的两个新闻连起来读,就难免产生一些联想。比如,刚看到新闻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很多农户扎堆离婚,因为当地农房确权实施细则规定,每户农民只能确权24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为了能扩大确权面积,一些人采取离婚分户的方式。接着又看到一个报道,中国离婚率已连续七年递增。
政策性离婚的现象并不是第一次出现。以前在北大读书时,东门外拆迁也是按户来补偿套数,结果不管是新结婚的还是七八十岁的老夫妻,不少人都赶着去离婚。2010年北京提速城中村改造,大部分乡镇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均规定,拆迁补偿取决于房屋面积、户数及人口数三方面因素,与之对应的是改造任务大的几个区离婚率在前几年平稳的情况下激增百分之二三十。限购政策要求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家庭不能再购房,政策出台之初,就有人预测可能会出现通过离婚方式来实现多购房目的的情况。果不其然,根据南京市的统计数据,限购政策出台后的几个月,离婚人数比平时增加近一倍。
总的来说,政策性离婚最主要的原因是政府出台与民众不动产购买或处置有关的政策时,都以户为单位来限定某些权利,人们为了获得更多利益,采取离婚方式绕过政策限制。这样,就导致了很吊诡的现象:婚姻在本质上包含着夫妻间财产安排这一项最重要的内容,但政策性离婚却在夫妻间硬生生插入了一个政策影响因素。离婚考虑的不是夫妻间的财产安排问题,而是夫妻如何以解除婚姻的方式从政府那里更多地获得两个离婚者的共同利益。简单地说,离婚不是为了分财产而是为了得收益,而且是从婚姻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中获得。更吊诡的是,政府作为婚姻关系的确认方以及社会伦理道德的坚定维护者,却成为导致婚姻关系被利益支配而成为工具的破坏性力量。
政策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本意是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就像河道之于流水,但如果政策只发挥堵塞作用,则逼迫流水不得不另寻他路。因此,仅仅批评中国人的婚姻质量不高,人们只重利不重情,而不去反思政策自身的问题,未免有失公平。
以拆迁为例,拆迁的对应物是房屋,按照基本的估价原理,补偿的应该是房屋价值与相应的损失,与这些房屋里有多少户数并无关系,为何出台的政策往往都牵涉到“户”的问题?对比国外的政府征收政策,找不到与户数相关的规定,都以市场评估价格与相关损失来谈判,谈不成就走司法诉讼渠道,政府向法院表明征收行为的合理性、补偿的充分性、程序的正当性,由法院来判定。至于被征收人能凭借的除了自身房屋价值外,就是与政府谈判中尽量主张自身合理要求。
我们的制度设计与国外有几个不同的地方:一是政府拆迁量太大,各类建设,不管公益非公益都需要先通过政府来获得土地,缺乏如国外内城更新和我国台湾市地重划之类的民众自主参与开发的方式;二是因为量大导致政府谈判成本过大,而且无法承担较高的补偿标准,出台的政策既是一刀切又标准偏低;三是在低标准下为了减少矛盾,又出台一些考虑户数、人口等的特殊政策。对于这样既定的政策设计,民众最理性的保障自身利益的方式恰恰是利用政策中唯一有利的条文——离婚分户。
像云岩区农房确权中的政策性离婚,根本问题是过去几十年不注重产权制度的建立与良好运转,导致短期内要通过确权解决常年积累下来的问题,又要防备突击建房的做法。而限购则是宏观上货币过量与收入分配不均导致的房地产价格暴涨,只能通过以户为单位限定购房套数来硬性砍掉需求。
归根结底,政策性离婚的根本原因,其实在于改革只到半途。各项改革措施整体协调性差,针对交易之物而非交易者的非人格化市场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要避免出现因政策而离婚的情况,还需要加快市场与法制建设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