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民意

10月18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中安在线 10月18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及日常维护保养作出一系列规定,并明确了违规的法律责任。

  草案明确,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的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施工单位不得将委托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违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轿厢内或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违者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明确,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在电梯所在地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数量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工作人员,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保障电梯正常运行。至少每年对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向使用单位出具检查报告。接到乘客被困电梯报告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维修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抵达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一小时。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汪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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