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业主交换价格相等房屋免征契税
本报讯(记者赵鹏 孙雪梅)昨天,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集中回复当前税务热点问题,并明确表示,房屋交换时只要是价格相等的,即可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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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有纳税人提出,房屋交换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方面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表示,由于交换房屋,价值不相等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房屋价值的差额来征收,而且是由单方缴纳税款,所以确实可以为交易双方节省不少的税负成本。
■算账
甲乙要换房,甲有一套房,价格为90万元;乙有一套房,价格为100万元,且两套房均无按揭和抵押,双方交换时甲支付给乙10万元,甲需要缴纳契税额为(100-90)×3%×10000=3000元;乙则不需要缴纳契税。
如果按照二手房交易来进行,换房的过程实际上是两次交易。按照每次转让都需由买进方来缴纳3%的契税来计算,甲买进乙的住宅,需缴纳契税额
100×3%×10000=30000元;乙买进甲的住宅,需缴纳契税额90×3%×10000=27000元。可以看出,和双方彼此卖出再买入相比,互换房可为甲乙双方各自节省2.7万元。(记者 赵鹏 孙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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