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土地使用权不能按差额缴税

  案情简介: 税务人员在纳税评估中了解到某企业出租一块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每年收取租金20万,但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只按5万元进行申报。经查实,由于经济不景气,产品缺乏竞争力,企业只好将原租赁来的一块土地又整体转租给他人使用。企业认为:自己在租赁该块土地时已支付了15万元租赁费,所以在转租时按租金收入减去原承租支出后的余额5万元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

  税务分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营业税中按差额作为营业额的,必须有税法的明文规定,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计税依据扣除。为此,税务人员督促该企业补缴其余15万元租赁费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和税收滞纳金。           毕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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