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交警整治电动车 罚款不是目的市民安全最重要
警方行动
据统计,昨日的整治行动中,共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232起,简易处罚0起,强制扣留违法电动自行车232辆;共查处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175起;共查处逆向行驶28起;共查处未悬挂号牌29起。
现场目击
经过1个多月的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多数骑电动车的市民都能遵守交通规则走非机动车道,但在一些拐弯的地方,市民还是选择了走机动车道这一“捷径”。
昨日下午4时许,商报记者在友谊广场路段看到,部分市民从龙华路往解放路拐的时候,为了省事,直接上了机动车道。
一名女子骑着电动车从解放西路拐到龙华路往滨海路方向行驶,现场执勤交警示意该女子停下来。但该女子并不听交警劝告,本想加速冲过去,但看到交警走了过来,因为害怕最后摔倒在地,幸好没有受伤。
记者在解放西路看到,这个路段的人流量较大,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虽然用护栏隔开了,但是,由于非机动车道上行人过多,大部分电动车都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交警提醒广大市民,友谊广场前面的大转盘为龙华路、大同路和解放路的交界处,这里车流量很大,电动车跟机动车抢道,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市民们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宁愿放慢速度,多花点时间,也不要上机动车道行驶。
而在五公祠的整治点,陈先生告诉记者,他本来是要去五公祠附近办事的,但看见前面有交警在,便掉头“躲交警”。陈先生表示,他经常利用这种“探风”的方法,逃避交警的处罚。走在陈先生后面的曾先生,看到陈先生突然掉头,也意识到了“前面有危险”,于是跟着掉头逃走。现场执勤的交警告诉记者,市民们这种“探风”躲避交警的方式,他们已经见怪不怪了。该交警表示,其实交警对违规电动车主的处罚主要以劝说教育为主,罚款并不是目的,市民安全才是最重要的。
时间:2012年4月4日0时5分 地点:海口市和平北路省中医院路段
举案说法
电动车突然变道车主不幸被撞亡
事故经过:2012年4月4日0时5分,当事人叶某壮驾驶琼ADV007号轿车沿和平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省中医院前路段,适遇同方向在前面由吴某来驾驶无号牌电动摩托车(正在变更车道),叶某壮发现前车变更车道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该车前左角碰到无号牌电动摩托车右后侧支架及吴某来的身体右侧,造成吴某来受伤,经省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4月4日6时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当事人叶某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吴某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规定,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综上所述,海口市交警支队依据相关法律,结合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实:此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叶某壮发现变更车道的电动摩托车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而肇事,吴某来驾车在变更车道时未让行而肇事,他们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认定当事人叶某壮、吴某来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警情快讯
昨日凌晨0时至下午4时,因电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共36起,占当日道路交通事故总量的36%。现将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人员伤亡情况通报如下,提醒广大市民吸取教训谨慎驾驶,安全出行。
01:58青年路实验幼儿园路段,电动车刮到行人,有人受伤;
05:41西站路段,面包车与号牌为海口019482的电动车相撞,有人受伤;
10:25海南大学喜天公寓楼下,两辆电动车相刮,有人受伤;
10:42龙昆南路昌茂花园路段,小车与号牌为海口25367的电动车相刮,有人受伤;
11:38金龙路与龙华路交叉口处,号牌为海口269632和海口083130的两辆电动车相撞,有人受伤;
11:59琼州大道拐入椰海 大道100米处,出租车与号牌为海口080726的电动车相撞,有人受伤;
12:35南海 大道亚洲豪苑对面,两辆电动车相撞,有人受伤;
13:08丘海 大道滨涯新村公交车站处,号牌为海口302395和海口181117的两辆电动车相撞,有人受伤;
14:53文明东路新佳友对面,电动车撞到小轿车,有人受伤;
15:23和平南路十中门口两辆电动车相撞,有人受伤。
普法专栏
电动自行车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1.不得超载载人。
【《办法》第34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人数不得
超过一人。
2.不得违反规定载物。
【《办法》第34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办法》第34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千米(公里),在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千米(公里)。
3.不得超速行驶。
实习记者李齐凡特约记者陈世清通讯员李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