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委提醒物业霸王条款 物业公司无权停水停电

  装修保证金,验收合格3个月后退回”、“小区停放车辆损毁概不负责”、“拒交物业费,停水、停电”……类似这样的条款,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常有见闻。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又该怎么办呢?昨日,市消委会副秘书长邹杰和法律顾问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邓云龙律师,对物业管理服务领域的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

  市消委会提醒市民,发现上述情况,要立马提出异议,并向房管局投诉举报,用实际行动捍卫自己的权利。

  验收合格立马退还

  记者:有合同条款规定:为对业主工程质量、公共区域的环保、卫生等公众利益负责,甲方收取装修保证金1000元,装修竣工后,由物业公司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满3个月后,若无装修违规行为和损坏公物等行为,甲方退回押金。

  邹杰:此条款,物业管理公司已构成了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装修完毕,经业主、物业管理公司、装修公司三方共同验收房屋主体结构和公共设备,确定均无受损坏,装修押金的保证作用已完成,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如数退还押金。物业管理公司经验收合格后无偿占用业主装修押金三个月才退还,无理无据,既是不合法、也不合情理。

  小区内停放车辆安全谁担责?

  物业公司依合同担责

  记者:有物业公司合同条款规定:业主在小区内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收费,车辆损毁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邓云龙:物业公司在小区内设置停车位,供业主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并收取租金或停车费,事实上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或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物业公司作出此条款,但对其明知有安全隐患而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等工作过失,一旦车辆遭受毁损等损失,物业管理公司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有权停业主的水电气吗?

  物业公司无此权

  记者:业主不交管理费、水电费等,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停水停电、罚款,行为是否违法?

  邓云龙:第一,关于处罚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5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第二,关于停水停电问题,从法律角度,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供水电气公司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则是物业服务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根本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停气。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追缴;不交水电气费,应由相应提供者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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