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立法力促民用建筑节能 制定绿色建筑标准
山东省拟立法力促民用建筑节能
开发商应明示能耗指标等节能信息
大众日报□记者 张春晓 报道
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省拟出台《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目前该条例草案送审稿开始公开征集意见。草案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据了解,今年我省将大力发展节约资源的绿色建筑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年初省住建厅要求,今年我省每个城市至少应有3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甲级设计单位应至少完成1个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这将作为年底全省建筑节能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继续全面推进新建建筑节能,确保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不低于98%。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面,要求2012-2013年要完成3485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并通过立法加快推动此项工作。
草案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消防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同时要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技术与产品目录。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若违反此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瓦)。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试点示范等措施,逐步提高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应用比例。
施工企业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鼓励在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屋顶绿化面积可以按照规定折算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
对原有建筑节能改造,草案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等组织进行节能改造。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其建筑节能改造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作为节能改造实施主体。未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政府指定的机构作为节能改造实施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