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民间借贷引发的“涉黑”大案

提要:家属始终无法理解曾宪贵怎么突然会变成玉林市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的头目,对于法院判的这些罪名,他们自始至终都认为“莫须有”。曾宪贵于是在2010年5月12日向玉林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玉林中院判郑新归还当初400万借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支付利息。

  是打黑还是黑打?

  翻阅曾宪贵、曾宪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案的卷宗以及一审和终审刑事判决书时,《中国企业报》记者发现一个独特的现象。

  很多年前就被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过并已生效的案子,竟然成为曾宪贵发放高利贷的证据。

  这其中包括曾宪贵在2008年6月24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下称“北流法院”)起诉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记者在这份编号为(2008)北民初字第712号北流法院民事判决书上看到:

  2008年5月底前,李玉梅在北流市民乐镇经营着一家规模不算太大的加油站,取名乐民加油站。

  因加油站在2008年初经营中出现资金周转紧张,李玉梅通过中间人庞斌认识了曾宪贵。

  曾宪贵先后在2008年2月13日和2月18日向李玉梅借款55万元和20万元。

  而李玉梅以其由北流法院裁定[2008]北执字第9-1号合法取得的原属于北流市兴龙镇企业委员会(现为北流市山围镇企业指导站)位于北流市民乐镇三角坡面积5728.0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北国有(1994)字第03-1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

  同时双方约定,55万元借款还款日期在2008年3月5日前一次还清。

  借款到期后曾宪贵多次催要李玉梅还款,对方一直置之不理。曾宪贵于是向北流法院起诉,要求李玉梅返还借款本金7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逾期贷款利率付利息。

  北流法院在2008年9月29日开庭支持曾宪贵的所有诉讼请求,判李玉梅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必须履行完毕。

  记者了解到,自(2008)北民初字第712号北流法院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李玉梅一直没有履行北流法院的判决。

  这期间,一起嫌疑人被殴致死案更让这桩涉黑案显得扑朔迷离。

  2010年11月30日,欧坚作为曾宪贵的同伙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嫌疑,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批准逮捕。2011年5月26日从玉林市第二看守所移送到博白县看守所,羁押在17号监房里。

  《中国企业报》记者从有关渠道辗转获得了欧坚在2011年5月29日下午16时10分一段被打的录像画面,在画面中显示:

  羁押在17号监房的欧坚和同监房的23个人都围坐在一张长条桌子上做当天串珠子工作。

  突然,有一帮人开始围过来猛烈殴打欧坚,现场至少有十六七个人。其中有一个人开始用拳头猛击打欧坚,这时欧坚彻底被击倒在地,画面中能够隐约听到欧坚在呼喊“救命”的声音,随后再也没有任何动静。

  欧坚家属们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那天晚上赶到博白县后,当地的县委政法委、公安局和法院领导们先后过来安抚我们。”

  2011年6月14日,博白县公安局出具了编号为博公刑鉴通字(2011)248号《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是:欧坚的死亡符合心源性猝死,体表损伤可以构成其死亡的诱因。

  2011年7月2日,博白县看守所与欧坚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补偿56万元,欧坚家属不再追究博白县看守所及其它部门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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