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大火 保温板之辩

发生在2009年2月9日元宵节的央视新址大火举国震惊,而由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建筑物燃烧最快的一例火灾”所触发的刑事诉讼至今仍未平息,起火大楼外墙施工方中山盛兴股份公司因为违规购进阻燃性能未达标的保温板,被控销售伪劣产品罪,此案终审宣判后又意外地被最高法院发回重审,如今案件重审还未宣判。作为被告单位盛兴公司的原审辩护律师,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兆峰向记者讲述了他代理这起案件的前前后后。

  发生在2009年2月9日元宵节的央视新址大火举国震惊,而由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建筑物燃烧最快的一例火灾”所触发的刑事诉讼至今仍未平息,起火大楼外墙施工方中山盛兴股份公司因为违规购进阻燃性能未达标的保温板,被控销售伪劣产品罪,此案终审宣判后又意外地被最高法院发回重审,如今案件重审还未宣判。作为被告单位盛兴公司的原审辩护律师,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兆峰向记者讲述了他代理这起案件的前前后后。

  案发

  大火之后施工企业被公诉

  2010年8月,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央视大火案第二批案件提起公诉,央视新址文化中心工程幕墙施工方中山盛兴公司及该公司3名员工被控销售伪劣产品罪。

  检方指控,盛兴公司负责央视新址 B标幕墙设计、供货和安装。2006年12月,盛兴公司与廊坊华能建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由华能公司向盛兴公司承包的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工程供应阻燃等级为B2级的挤塑保温板。

  此后,盛兴公司擅自变更供货厂家,违规购进北京天匠建材公司未经检验的保温板并用于幕墙施工建设。天匠公司、华能公司在生产原料、生产工艺及检测手段均不合格的情况下,组织人员生产挤塑保温板,还从其他厂家购买挤塑保温板,在未经检测的情况下销售给中山盛兴公司,用于央视新址文化中心工程。

  发生火灾后,有关部门检测发现,保温板的阻燃性能均未达到B2级。不合格的保温板导致燃烧范围迅速扩大,给之后的控制、救援、扑救带来困难。

  检方认为,中山盛兴公司及公司副总经理唐珠创、项目部执行经理谷显树和质检员李书志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件起诉后,盛兴公司找到了王兆峰律师,请他担任辩护人。王兆峰了解到,盛兴公司是一家以幕墙建设为主导产业的大型民营公司,2004年就曾承建过泰国曼谷机场幕墙建设,“盛兴”商标也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我国幕墙行业唯一的“中国驰名商标”。而央视新址一场大火,将这样一家国内幕墙行业的龙头企业推上了刑事被告席。

  盛兴公司的3名员工于2009年7月被捕。2009年6月份,央视大火案调查组去盛兴公司调查前,盛兴幕墙原负责人张汝成身亡。张汝成生前负责公司的对外业务洽谈等工作,央视配楼外墙工程项目就是张汝成拿下来的。外界猜测,张汝成是因承受不住巨大压力自杀,而盛兴公司对外宣称张汝成有心脏病,死于急性心梗。

  王兆峰说,盛兴公司最初找来时,并未对刑事审判结果抱有很大希望,由于单位犯罪主要的刑罚是财产刑,因此盛兴公司当时所要求的,是从企业的长远发展角度考虑,仅仅希望法院能尽快结案,尽量减少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使企业尽快摆脱诉累,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至于罚金判多少,并不是企业最关注的。

  调查

  采购的是三无产品 但结算价低过进价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盛兴公司购销天匠公司产品构成犯罪的主要理由之一是,采购的天匠公司所生产的挤塑板系无标识、无合格证和产品检测报告的“三无”产品,并由此推定盛兴公司有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

  而王兆峰研究案卷发现,盛兴公司此前采购华能公司的产品价格是42元/平方米,而采购天匠公司的价格则是45元/平方米,最终与业主单位结算价格则是43.5元/平方米。这从另一个侧面否定了盛兴公司为追求廉价而使用不合格产品的主观心理,也否定了盛兴公司通过销售挤塑板牟利的主观意图,和日常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

  那么盛兴公司为何会使用天匠公司的“三无”产品呢?原来,之前供货的华能公司因为种种原因停止了供货。而在此央视项目之前,盛兴公司在北京的新国展项目用的B1级挤塑板就是天匠公司的产品(B1级为难燃,B2级为可燃),公司副总经理唐珠创当时还到天匠公司实地考察过,认为天匠公司还是挺有实力的,可以生产B1级产品。之所以在华能公司停止供货后选择天匠公司供货,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在新国展项目上的良好合作,以及对天匠公司生产能力的信任。

  王兆峰认为,盛兴公司在与天匠公司签订供销合同时,明确约定产品要有标识、合格证和产品检测报告。这从形式上反映了盛兴公司不希望使用不合格的产品。证据显示,天匠公司具有生产B2级挤塑板的能力,盛兴公司选择天匠公司是信任其能够生产出合格产品。

  虽然天匠公司在向央视项目供货时未提供检测报告、质量合格证,但根据天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印平证言,天匠公司有合格的检测报告,且在新国展项目中,这些质量证明文件也完整提供给了盛兴公司,符合规定要求。

  辩护

  是过失不是故意 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详细查阅了案卷之后,王兆峰从法律的角度指出,控方的指控并不完善。

  王兆峰认为,从辩护策略上来说,取法其上,得乎其中,因此盛兴公司仅仅希望从轻处罚的要求并不能保证其最大的诉讼利益。直到临上法庭前,王兆峰仍在与盛兴公司商讨辩护策略,最终说服公司总部同意了无罪辩护的辩护策略。

  此案审理时,王兆峰在法庭上提出,本案被告单位盛兴公司客观上使用了“三无”产品,并不等于说主观上就有销售伪劣产品的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盛兴公司虽然在供货过程中知道天匠的产品没有标识、合格证和产品检测报告,但天匠公司的做法是违背盛兴公司意愿的,而且盛兴公司是在相信天匠产品合格的主观认识下使用其产品的。换句话讲,盛兴公司不希望使用不合格产品,没有直接故意,也不是在明知产品不合格的情况下而使用的,所以也不存在放任的故意。

  对于天匠公司的产品,盛兴公司相关人员虽有一定过错,但已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了各自的努力,主观上也没有希望或未放任危害后果的主观故意。

  李书志作为盛兴公司央视项目的质检员,在发现天匠公司提供的产品没有检测报告、合格证时,曾向材料员和采购部多次催要,并向执行经理谷显树反映此事。谷显树作为项目实际负责人,采用当时通用的用打火机点火目测的方式,对天匠公司的挤塑板进行了检测,并认为符合要求。所以,盛兴公司在使用天匠公司的产品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这种过错不同于《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所要求的主观故意要件。

  从犯罪的主观故意来说,盛兴公司没有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根据我国刑法对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状表述及立法精神,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本罪。本案中,盛兴公司及同案的3名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意识到所采购的挤塑板可能为不合格产品,没有放任更不希望采购、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发生,不具有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本案的发生,完全是盛兴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基于当时情势,过于自信而造成的结果,是过失行为,不应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待决

  “特殊情况”减轻处罚 未获最高法院核准

  在法庭辩论中,王兆峰向法庭表示,作为央视新址幕墙工程的施工方,盛兴公司对于央视大火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巨大损失感到无比痛惜和遗憾,对于因过分自信而使部分不合格挤塑板材料用于央视工程而感到深切自责与愧疚。

  王兆峰提出,此案中,虽然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关于伪劣产品的各类检验、测试报告,但是本案鉴定的目的是,火灾现场提取的挤塑板为不合格产品。这要求提取的检材本身应未受到火灾影响。根据有关专家的证言,如果挤塑板经过高温烘烤,阻燃剂就会发生分解挥发。辩方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鉴定材料未受火灾影响,鉴定结论能否客观反映产品火灾前的质量状况尚无法确定,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所以,相关检验、测试报告不符合刑事诉讼的任何一种证据形式,不具有证据效力,指控盛兴公司销售伪劣产品证据不足。

  此外,起诉书将全部产品作为伪劣产品予以指控,以局部取样鉴定不合格,即推定全部产品不合格,违背疑罪从轻、从无的原则,是错误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中山盛兴公司销售伪劣挤塑板,金额达到100余万元,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唐珠创、谷显树和李书志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不过在一审宣判时,法院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突破法定刑期减轻处罚,3名被告人获刑4年半至2年半,盛兴公司被判罚金110万元。一审判决指出,被告单位盛兴公司及3名被告人虽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据悉,此案属于少见的“无法定情节减轻处罚”案件。

  王兆峰律师告诉记者,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比较重,本案公诉机关认定销售金额100多万元,应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罚金。对于此案判决中提到的“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均予以减轻处罚”,法院并未予以说明。而这个轻判结果完全出乎盛兴公司及3名被告人的意料。

  去年3月,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依据《刑法》,“无法定情节减轻处罚”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生效。但最高法院经过审查,并不认同以“特殊情况”减轻处罚,此案发回市二中院重审。

  最高法院的裁定书中特意强调被告单位盛兴公司及被告人唐珠创、谷显树、李书志“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以次充好挤塑板”。案件的重审至今仍没有宣判,这个一波三折的案件最终走向仍然扑朔迷离。 J179

关键词:盛兴  挤塑  保温板  幕墙设计  央视  天匠  财产刑  特殊情况  三无  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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