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大火 保温板之辩

提要:发生在2009年2月9日元宵节的央视新址大火举国震惊,而由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建筑物燃烧最快的一例火灾”所触发的刑事诉讼至今仍未平息,起火大楼外墙施工方中山盛兴股份公司因为违规购进阻燃性能未达标的保温板,被控销售伪劣产品罪,此案终审宣判后又意外地被最高法院发回重审,如今案件重审还未宣判。作为被告单位盛兴公司的原审辩护律师,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兆峰向记者讲述了他代理这起案件的前前后后。
  “特殊情况”减轻处罚 未获最高法院核准

  在法庭辩论中,王兆峰向法庭表示,作为央视新址幕墙工程的施工方,盛兴公司对于央视大火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巨大损失感到无比痛惜和遗憾,对于因过分自信而使部分不合格挤塑板材料用于央视工程而感到深切自责与愧疚。

  王兆峰提出,此案中,虽然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关于伪劣产品的各类检验、测试报告,但是本案鉴定的目的是,火灾现场提取的挤塑板为不合格产品。这要求提取的检材本身应未受到火灾影响。根据有关专家的证言,如果挤塑板经过高温烘烤,阻燃剂就会发生分解挥发。辩方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鉴定材料未受火灾影响,鉴定结论能否客观反映产品火灾前的质量状况尚无法确定,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所以,相关检验、测试报告不符合刑事诉讼的任何一种证据形式,不具有证据效力,指控盛兴公司销售伪劣产品证据不足。

  此外,起诉书将全部产品作为伪劣产品予以指控,以局部取样鉴定不合格,即推定全部产品不合格,违背疑罪从轻、从无的原则,是错误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中山盛兴公司销售伪劣挤塑板,金额达到100余万元,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唐珠创、谷显树和李书志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不过在一审宣判时,法院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突破法定刑期减轻处罚,3名被告人获刑4年半至2年半,盛兴公司被判罚金110万元。一审判决指出,被告单位盛兴公司及3名被告人虽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据悉,此案属于少见的“无法定情节减轻处罚”案件。

  王兆峰律师告诉记者,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比较重,本案公诉机关认定销售金额100多万元,应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罚金。对于此案判决中提到的“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均予以减轻处罚”,法院并未予以说明。而这个轻判结果完全出乎盛兴公司及3名被告人的意料。

  去年3月,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依据《刑法》,“无法定情节减轻处罚”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生效。但最高法院经过审查,并不认同以“特殊情况”减轻处罚,此案发回市二中院重审。

  最高法院的裁定书中特意强调被告单位盛兴公司及被告人唐珠创、谷显树、李书志“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以次充好挤塑板”。案件的重审至今仍没有宣判,这个一波三折的案件最终走向仍然扑朔迷离。 J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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