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房保障三种补贴详解

提要:(3)申请家庭无住房,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户籍地住房出售或置换3年以上,父母或子女他处无住房的,不认定原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4)申请人(含与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离异,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的,现住房面积按其离婚前原居住住房面积的一半认定。

  本市扩大住房保障“三种补贴”保障范围以来,最新的《天津市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若干规定》也随之出台,近日,许多密切关注的中低收入群众致电本报,对申请家庭无住房、涉及拆迁或离异家庭等情况咨询如何进行住房面积认定,对此,市国土房管部门进行了详解。

  与父母合住但有两户户籍

  可推举一户先申请

  在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家庭住房面积认定时,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父母或子女住房处的。

  (1)独自居住父母或子女住房的,按父母或子女住房面积认定。(2)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与父母或子女同一户籍的,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有户籍总人口的比例计算。参与分摊面积人员(包括未参与分摊面积的该人配偶及未婚子女)他处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或将参与分摊面积该人(包括同一户籍中该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从总人口中减除,他处住房不合并计算。(3)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申请家庭为独立户籍的,既可按申请家庭人口数分摊现住房面积,也可先按落有户籍数量均分,再按申请家庭人口数分摊现住房面积。其中,按户籍分摊现住房面积的家庭,只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4)申请家庭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该住房有两户以上独立户籍的,在户籍家庭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共同推举一户家庭先申请租房补贴;其他家庭再申请租房补贴时,将已享受租房补贴人口从总人口中减除,再分摊认定现住房面积。如户籍家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作为一个“大家庭”共同申请,各独立户籍家庭不得再申请租房补贴。(5)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但未与父母或子女居住的,且能够提供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不认定父母、子女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6)户籍在市内六区以外无住房的申请家庭,共同居住父母住房且父母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申请家庭单独申请租房补贴时,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居住总人口的比例计算。父母住房无法确定现住房面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经会审研究确定现住房面积。(7)申请人为知青退休返津和支援外地建设返津人员,申请家庭在津无住房的,原工作地住房可不认定,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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