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迟交房 业主索赔200万
南都讯 记者王成波 被延迟交房半年后,深圳CBD东区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即东方新天地广场)的数名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讨要延迟交房违约金200余万元。对此,被告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昨日,南都记者了解到,福田区人民法院已经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开发商延迟交房
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项目位于福田区深南路与彩田路交会处,开发商系深圳知名地产商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2009年12月13日,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推出100余套复式写字楼和精装商务公寓,成交均价为每平方米4万余元。
“合同约定2011年6月30日前将房地产交付买方,可是现在还没有交房。”昨日,事主刘先生介绍,2009年12月,他和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211万余元的价格购买建筑面积59平方米的商务公寓。自己接到通知是开发商因为《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的原因导致他们迟延交房。按照合同约定,合同继续履行,他们应该自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支付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由于协商未成,他已经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20余万元的迟延交房违约金。
讨补偿引发争议
昨日,南都记者了解到,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茂荣表示,目前已经有8名相关业主委托其起诉开发商索要延迟交房违约金。由于房产总价高,索赔金额总和高达200余万元。
张茂荣介绍,对于违约赔偿金额,他们曾和开发商协商过,一个合同附件是双方争议的焦 点,条款中规定“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总额(包括违约金、律师费、赔偿金或补偿金等)累计不应超过本房地产总价款的2%”支付赔偿金,这和“以总价款日万分之四赔偿违约金”产生的违约金相差甚远。前者可能最多支付4万余元,而后者计算则高达数十万元不止。
张茂荣说,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附加合同条款字体比主合同小很多,改变了主合同的公平性,对被告有利,而排除了买方的主要权利。“如果开发商无限期延迟交房,甚至一直不交房,也按2%赔偿?业主难道只能接受开发商的条件?”
开发商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昨日,南都记者了解到,8名购房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本已确定3月13日开庭审理但又推后。被告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引发纠纷,应将纠纷提交至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因此案件应该由深圳仲裁委员会审理。
对此,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涉案房产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内,属于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驳回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昨日,南都记者联系到被告方相关负责人张先生以及该公司法律部门,对方表示不方便透露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