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三分之二”同意方可改造!广州拟出台全国首个城中村改造条例_新浪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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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三分之二”同意方可改造!广州拟出台全国首个城中村改造条例

提要:《条例》明确了城中村改造的目标、支持资金来源、改造方式、征收补偿标准等多方面内容,规定经改造项目所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方可启动改造。

  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条例》明确了城中村改造的目标、支持资金来源、改造方式、征收补偿标准等多方面内容,规定经改造项目所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方可启动改造。

  据悉,这是广州市首次针对城中村改造进行的立法工作,也是全国首个将出台的专门针对城中村改造的地方性法规条例。

  城中村怎么改?

  3种方式: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

  《草案》指出,城中村改造包括3种方式:

  (一)拆除新建,是指除法律、法规明确需要保留的以外,拆除全部或者大部分城中村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按照城市标准规划、重新建设和管理的全面改造;

  (二)整治提升,是指对不具备拆除新建条件的城中村,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文明城市标准进行建筑局部拆建、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设施和消防设施等微改造;

  (三)拆整结合,是指以拆除新建和整治提升相结合的混合改造。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工作导则,分别确定适用条件和改造内容清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村民不同意还能改吗?

  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才可启动改造

  《草案》指出,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改造意愿征询,经改造项目所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方可启动改造。

  城中村里的产业怎么办?

  市政府需先行安排产业转移承接园区

  《草案》指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中村产业情况开展调查,统筹考虑产业规划和产业发展需求,先行安排产业转移承接园区,有序疏解城中村集聚产业,坚持异地迁移与就地改造相结合,按照合理布局、区域平衡的原则,保障产业用地需求或者配置一定比例的产业用房。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项目用地规模、亩均产值、单位能耗、排污强度、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用地效率进行分等定级,提供一定规模比例的低成本创业空间,保障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创业需求,并在用能、用电、用水、排污权等方面实行差别化配置。

  城中村居民怎么安置?

  应当先行安排安置房项目供地和建设

  《草案》指出,城中村改造应当先行安排安置房项目供地和建设,加强安置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确保安置房在合理工期内建成,安置房品质不得低于商品住房水平。

  在公共设施方面,城中村改造应当根据周边地区功能以及实际需求,尽量利用原有设施,完善配套教育、医疗、养老和托幼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确需新建或者改建的,应当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与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教育、医疗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投入,不计入城中村改造成本。

  哪些地需要征收?

  改造前需进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草案》指出,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土地征收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召集拟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集体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土地现状调查,调查结果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

  个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和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征地补偿怎么算?

  征收集体土地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草案》指出,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巩固提升村民原有生活水平,维护长远利益。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经改造项目所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

  在征收补偿标准上,《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以及征收土地涉及的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拟定并依法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非村民合法产权住宅的,应当对其予以补偿;补偿的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征收补偿一律按照经依法批准公布的标准公开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降低或者另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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