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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

提要:日前,河南省新乡市印发《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规范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行为,建立以需定供、保障充分、结构合理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新乡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建设报

  日前,河南省新乡市印发《新乡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规范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行为,建立以需定供、保障充分、结构合理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新乡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实施办法,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在建设、运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予以免收,相关税金享受减免政策;2015年3月30日前已经收取的相关各项税费不再退还,由市财政暂按600元/平方米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补助。

  在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范围和比例上,2009年6月1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商品房项目,统一按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在配建方式上,今后新建商品房项目,除政府明确要求实物配建的项目外,采取实物配建和缴纳易地建设资金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由开发企业自主选择。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商品房项目同步建设,其中分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可分期按比例同步建设;同一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整幢或整单元的方式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应配建面积、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安排,不足整套部分缴纳易地建设资金补差。

  此外,新乡市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项目竣工时,应将规划指标落实情况作为规划核实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划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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