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发布
近日,江苏省住建厅和江苏省监管局发布《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 。
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
1.0.1 为加强绿色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行为,依据现行有关工程质量和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3 绿色建筑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4 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绿色建筑分部工程的验收,绿色建筑分部工程的验收后不再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条文说明:1.0.4绿色建筑工程是以建筑节能工程为基础,内容多于建筑节能工程,如果对绿色建筑工程进行了验收,又再对建筑节能工程进行验收,会有较多重复的部分,因此本标准对建筑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划分做出了调整。
本标准未覆盖到的节能分项工程,应纳入相应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1.0.5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江苏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2.0.2 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 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
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投射到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外表面上的太阳辐射的比值。太阳辐射室内热量包括太阳辐射通过辐射透射的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入室内的得热量两部分。
2.0.3 透光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能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4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的比值。
2.0.5 照明功率密度(LPD)lighting power density
建筑的房间或场所,单位面积的照明安装功率(含光源、镇流器、变压器的功耗)。单位:W/m2。
2.0.6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
2.0.7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8 再生水 renewable water
生活污水或城市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包括建筑中水及市政中水。
2.0.9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
2.0.10 检验 inspection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或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11 复验 site reinspection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
2.0.12 见证取样检验 witness sampling inspection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代表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13 现场实体检验 in-site inspection
在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代表的见证下,对已经完成施工作业的分项或子分部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进行检验;当现场不具备检验条件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简称实体检验。
2.0.14 质量证明文件 quality guarantee document
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适用时,也可包括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验和现场实体检验等资料。
2.0.15 核查 check
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包括: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及整理归档情况等的检查,以及将技术资料中的技术参数等与相应的材料、构件、设备或产品实物进行核对、确认。
2.0.16 型式检验 type inspection
由生产厂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指标进行的检验,其检验报告为型式检验报告。通常在产品定型鉴定、正常生产期间规定时间内、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材料及工艺参数改变、停产后恢复生产或有型式检验要求时进行。
3、基本规定
3.0.1 绿色建筑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3.0.2 当工程设计变更时,绿色建筑性能不得降低,且不得低于现行有关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涉及到绿色建筑性能的设计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3.0.3 绿色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施工前应对新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0.4 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条文说明: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承担工程管理中监理单位的职责,具体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的规定。
3.0.5 绿色建筑工程的施工,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应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未经监理单位对上道工序的检查确认,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3.0.6 绿色建筑工程所涉及的分项工程宜先施工样板区,样板区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形成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及控制措施后方可展开施工。
3.0.7 绿色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涉及绿色建筑性能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对进场的产品应按规定在现场抽样复验,并提供复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0.8 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对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 应对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核查记录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3 应按照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随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未经复验或复验不合格时,则该材料、构件和设备不得使用。
4 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施工单位、同厂家、同类型、同规格的节能材料、构件和设备,当获得绿色建材认证或连续三次见证取样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一倍,且仅可扩大一倍。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重新验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3.0.9 绿色建筑工程的现场检测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测项目见附录B。
3.0.10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
条文说明:3.0.10无论是抽样检查还是抽样检测,均应随机抽取,且分布应均匀,不得指定部位。当发现有明显缺陷或经抽样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检验。不得局部整改后在整改部位上检验。
3.0.11 绿色建筑工程采用的预制构件和定型产品,以及采用成套技术现场施工的外墙外保温工程,供应单位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当标准无规定时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不应超过2年。
3.0.12 绿色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
3.0.13 绿色建筑分部工程分为室外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和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室外工程绿色建筑分部质量验收的划分应符合表3.0.13-1的规定。单位建筑工程绿色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色建筑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3.0.13-2的规定;
2 绿色建筑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绿色建筑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3 表3.0.13-2中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根据各系统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分项工程并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验收。
3.0.14 当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无法按照第3.0.13条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划分检验批;其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0.15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与相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同步进行;与相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内容相同且验收结果为合格时,直接采信其结果,不再进行重复验收。
3.0.16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3.0.17 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
3.0.18 绿色建筑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填写。绿色建筑检验批验收时应有原始记录。
3.0.18 当按计数方法检验时,抽样数量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宜符合表3.0.18的规定。
3.0.19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进行核查:
1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图审文件;
2 主要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必要时应核查检验批验收记录;
5 建筑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或外墙传热系数检验报告;
6 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报告;
7 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
8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试记录;
9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0 设备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11 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12 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报告;
13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评审、鉴定文件;
14 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4、墙体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采用保温板材、浆料、现场发泡保温材料、块材及预制复合墙板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4.1.2 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4.1.3 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防水处理、表面处理;
2 保温板或保温装饰板粘结或固定;
3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4 锚固件及锚固节点做法;
5 增强网层数、大面铺设及门窗洞口部位翻包增强网做法;
6 抹面层厚度;
7 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8 保温装饰板的板缝处理等;
9 预置保温板的位置、界面处理、预制锚固件设置等;
10 预制保温墙板的位置、板缝处理、连接固定等;
11 现场喷涂或浇注有发泡保温材料的界面处理、空腔等;
12 保温砌块(砖)填充墙做法等;
13 各种变形缝处的节能施工做法。
条文说明:本条文列出了墙体节能工程通常应该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的具体部位和内容,涵盖了采用板材、浆料、块材、现场发泡保温材料、保温装饰板、预置保温板、预制复合保温墙板等多种类型的墙体保温工程,具体验收应根据建筑所采用的墙体节能工程的种类选择相应的隐蔽工程项目。当施工中出现本条文未列的内容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对隐蔽工程验收内容加以补充。
4.1.4 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每1000m2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也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4.2 主控项目
4.2.1 用于墙体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应进行进场验收,其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全数检查。
4.2.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2 保温装饰板、预置保温板等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单位面积质量、拉伸粘结强度、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3 保温砌块(砖)砌体、预制保温墙板等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砌块(砖)抗压强度、吸水率;
4 粘结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
5 抹面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压折比;
6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材料;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或传热系数(热阻)、密度或单位面积质量、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按照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所使用的材料用量,在5000m2以内时应复验1次;面积每增加5000m2应增加复验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时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
4.2.3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耐候性和抗风压性能检验项目以及配套组成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和主要性能参数。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型式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4 寒冷地区外保温使用的抹面材料,其冻融试验结果应符合该地区最低气温环境的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5 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前应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对基层进行处理,基层应采取防水措施,处理后的基层应符合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防水材料检测报告和淋水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6 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照经过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核查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主要采用钻芯检验法,详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2019附录F。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每个单位工程的外墙应至少抽查3处,每处1个检查点;当一个单位工程外墙有2种以上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做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3处。
4.2.7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材料的厚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2 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保温板材与基层的连接方式、拉伸粘结强度和粘结面积比应符合设计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对外墙外保温工程,保温板材与基层的拉伸粘结强度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且不得在界面破坏;粘结面积比应进行剥离检验;
3 当采用保温浆料进行保温时,厚度大于20mm的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保温浆料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 当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胶结材料性能和锚固拉拔力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保温装饰板的锚固件应使其装饰面板可靠;对外墙外保温工程,后置锚固件应做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检验报告。保温材料厚度采用现场尺量、钢针插入或剖开后尺量检查;拉伸粘结强度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2019附录B进行现场检验;粘结面积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2019附录C进行现场检验;锚栓拉拔力检验每个检验批抽取5个,单个锚栓拉拔力均应不小于相应基层锚栓抗拉承载力标准值。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拉伸粘结强度检验数量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2019附录B要求确定;粘结面积比检验数量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2019附录C要求确定;锚栓拉拔力检验每单位工程不少于10个。
4.2.8 采用预置保温板现场浇筑混凝土墙体或作为隔断热桥措施时,保温板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接缝严密;预置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保温板应固定牢固,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不应移位、变形;保温板表面应采取界面处理措施,混凝土浇筑时应充分振捣,避免产生缺陷,并使保温板与混凝土粘结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纪录和混凝土缺陷检测报告,混凝土缺陷检测可参照《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9 当墙体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抗压强度。保温浆料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应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2019附录D的规定制作同条件试件进行试验。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按照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所使用的材料,在5000m2以内时应检验1次,面积每增加5000m2应增加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时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
4.2.10 墙体工程各类饰面层的基层、面层及外侧装饰或功能性构件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等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饰面层施工前应对基层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基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并应平整、洁净,含水率应符合饰面层施工的要求。
2 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宜采用粘贴饰面砖做面层;7层及以上建筑的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得采用粘贴饰面砖做饰面层。当7层以下建筑的外墙外保温工程采用粘贴饰面砖做饰面层时,应单独进行型式检验和方案论证,其安全性与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耐候性检验中应包含耐候性、耐冻融周期试验;饰面砖应做粘结强度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 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不得渗漏。当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采用饰面板开缝安装时,保温层表面应覆盖具有防水功能的抹面层或采取其它防水措施。
4 外墙外保温层及饰面层与其他部位交接的收口处,应采取防水密封措施。
5 墙体外侧装饰或功能性构件不应附着在墙体保温层及饰面层上,应与主体结构或基层墙体可靠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检验报告。饰面粘结强度检验按照现行《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 110的规定进行。
检查数量:粘结强度按照《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的规定抽样;其他为全数检查。
4.2.11 保温砌块(砖)砌筑的墙体(自保温墙体),应采用专用砌筑砂浆砌筑。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及导热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砌体的水平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90%,竖直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80%。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检查砂浆品种,用百格网检查灰缝砂浆饱满度。核查砂浆强度及导热系数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砂浆品种和试验报告全数核查。砂浆饱满度每楼层的每个施工段至少抽查1次,每次抽查5处,每处不少于3个砌块(砖)。
4.2.12 采用预制保温墙板现场安装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墙板的结构性能、热工性能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与主体结构连接必须牢固;
2 保温墙板的板缝处理、构造节点及嵌缝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保温墙板板缝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核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核查淋水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全数检查;板缝淋水试验检查应按照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在5000m2以内时应检查1次,面积每增加5000m2应增加检查1次;其他项目每个检验批抽查5%,并不少于3块(处)。
4.2.13 外墙采用保温装饰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装饰板的安装构造、与基层墙体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必须牢固;
2 保温装饰板的板缝处理、构造节点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保温装饰板板缝不得渗漏;
4 保温装饰板应固定牢固。
检验方法:核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核查淋水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全数检查;板缝淋水试验检查应按照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在5000m2以内时应检查1次,面积每增加5000m2应增加检查1次;其他项目每个检验批抽查5%,并不少于3块(处)。
4.2.14 采用防火隔离带构造的外墙外保温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应采用与施工方案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作防火隔离带样板墙,施工方案应符合现行《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 289的规定。
2 防火隔离带组成材料应与外墙外保温组成材料相配套,防火隔离带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面层材料应与外墙外保温一致。材料进场时应提供与外墙外保温相配套的耐候性试验报告。
3 防火隔离带的布置和构造做法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防火隔离带与基层墙体应可靠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施工方案、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对照设计要求检查样板墙,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15 外墙和毗邻不供暖空间墙体上的门窗洞口四周墙的侧面,凸窗四周的外墙侧面,其保温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使用红外热成像仪检查或剖开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单位工程抽查不少于5处。
4.2.16 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采用红外热成像仪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不同热桥种类,每种抽查20%,并不少于5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全数检查。
4.2.17 外墙热工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外墙热工性能检测报告。应进行外墙主体传热系数和热工缺陷的现场检测;寒冷地区应进行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检测;夏热冬冷地区应进行外墙隔热性能检测。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对居住建筑应抽取不少于建筑幢数的10%(至少1幢)进行外墙热工性能检测;对公共建筑每幢均应进行检测。对抽取的建筑单体,外墙热工性能检测数量规定如下:
1 外墙主体传热系数:应抽样检测外墙不少于2处,当外墙有2种以上保温做法时,每种做法外墙应抽样检测不少于2处。
2 热工缺陷:应采用红外热像仪,对所抽取建筑的各向外墙进行检测,受检表面同一个部位的红外热像图不应少于2张。
3 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房间,抽取不少于3间进行检测。
4 隔热性能: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西侧房间,抽取不少于3间进行检测。
4.3 一般项目
4.3.1 进场墙体节能保温材料与构件的外观和包装应完整,无破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2 当采用增强网作为防止开裂的措施时,增强网的铺贴和搭接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砂浆抹压应密实,不得空鼓,增强网应铺贴平整,不得皱褶、外露。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5处,每处不少于2m2。
4.3.3 施工中墙体脚手架眼、孔洞、外门窗框或附框与洞口之间的间隙等,应按照施工方案采取隔断热桥措施,不得影响墙体热工性能。
检验方法:对照施工方案和施工记录观察检查;使用热成像仪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4 墙体保温板材的粘贴方法和接缝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保温板接缝应平整严密。
检验方法:对照施工方案,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必要时剖开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5块保温板材。
4.3.5 墙体采用保温浆料时,保温浆料层宜连续施工;保温浆料厚度应均匀一致、接槎应平顺密实。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保温浆料厚度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10处。
4.3.6 外墙保温装饰板安装后表面应平整,板缝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10处。
4.3.7 墙体上容易碰撞的阳角、门窗洞口及不同材料基体的交接处等特殊部位,其保温层应采取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不同部位,每类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4.3.8 采用现场喷涂或模板浇注的有机类保温材料做外保温时,除防护界面层外,应在有机类保温材料达到陈化时间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检查方法:对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幕墙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各类透光、非透光建筑幕墙和采光屋面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5.1.2 幕墙节能工程的隔气层、保温层应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幕墙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幕墙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5.1.3 幕墙隔热型材生产厂家应提供型材纵向抗剪、横向抗拉强度、高温持久荷载横向拉伸试验(穿条式)和热循环试验(浇注式)报告,并提供型材用隔热材料的水中浸泡试验和湿热试验报告。
5.1.4 玻璃幕墙中空玻璃外片或单片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钢化玻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JG/T455的规定,中空玻璃应符合现行《中空玻璃》GB/T11944的规定。
5.1.5 幕墙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部位或项目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保温材料厚度和保温材料的固定;
2 幕墙周边与墙体、屋面、地面的接缝处保温、密封构造;
3 构造缝、结构缝处的幕墙构造;
4 隔气层;
5 热桥部位、断热节点;
6 单元式幕墙板块间的接缝构造;
7 凝结水收集和排放构造;
8 幕墙的通风换气装置;
9 遮阳构件的锚固和连接。
5.1.6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火、防潮和防水等保护措施。
5.1.7 建筑幕墙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规模,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5.1.8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检验批每100 m2应至少抽查1处,每处不得小于10 m2。
2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工程,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和工艺特点,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5.2 主控项目
5.2.1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等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5.2.2 幕墙(含采光顶)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2 幕墙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太阳得热系数,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3 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4 透光、半透光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计算书、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幕墙面积在3000m2以内时应复验1次;面积每增加3000m2应增加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
5.2.3 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密封条应镶嵌牢固、位置正确、对接严密。单元式幕墙板块之间的密封应符合设计要求。开启部分关闭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开启部分启闭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当幕墙面积合计大于3000m2或幕墙面积占建筑外墙总面积超过50%时,应核查幕墙气密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全数核查。现场观察及启闭检查按本标准第3.0.18条的规定抽检。
5.2.4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且不得松脱。
检验方法:对保温板或保温层采取针插法或剖开法,尺量厚度;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依据板块数量按本标准第3.0.18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0处。
5.2.5 幕墙遮阳设施安装位置、角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遮阳设施安装应牢固,并满足维护检修的荷载要求。外遮阳设施应满足抗风的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观察、尺量、手扳检查;核查遮阳设施的抗风计算报告或产品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安装位置和角度每个检验批按表本标准第3.0.18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0处;牢固程度全数检查;报告全数核查。
5.2.6 建筑幕墙的传热系数、太阳得热系数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隔断热桥节点的连接应牢固。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核查幕墙节点及安装。
检查数量:节点及开启窗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0.18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0处。
5.2.7 幕墙隔气层应完整、严密、位置正确,穿透隔气层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样数量不少于5处。
5.2.8 保温材料表面防护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样数量不少于5处。
5.2.9 凝结水的收集和排放应通畅,并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通水试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样数量不少于5处。
5.2.10 幕墙保温材料应与幕墙面板或基层墙体可靠粘结或锚固,有机保温材料应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0.18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处。
5.2.11 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和防火分区隔离部位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0.18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处。
5.2.12 幕墙可开启部分开启后的通风面积应满足设计要求。幕墙通风器的通道应通畅、尺寸满足设计要求,开启装置应能顺畅开启和关闭。
检验方法:尺量核查开启窗通风面积;观察检查;通风器启闭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依据可开启部分或通风器数量按本标准第3.0.18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个,开启窗通风面积全数核查。
5.2.13 采光屋面的可开启部分应按本标准第6章的要求验收。采光屋面的安装应牢固,坡度正确,封闭严密,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检查;淋水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200m2以内全数检查;超过200m2则抽查30%,抽查面积不少于200m2。
5.3 一般项目
5.3.1 幕墙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密封胶密封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采用了均压管的中空玻璃,其均压管在安装前应密封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0.18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件(处)。
5.3.2 单元式幕墙板块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密封条规格正确,长度无负偏差,接缝的搭接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材料固定牢固;
3 隔气层密封完整、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扳检查;尺量;通水试验。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依据板块数量按本标准第3.0.18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件(处)。
5.3.3 幕墙与周边墙体、屋面间的接缝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保温措施,并应采用耐候密封胶等密封。建筑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处的幕墙保温或密封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寒冷地区当采用非闭孔保温材料时,应有完整的隔气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样数量不少于5件(处)。
5.3.4 幕墙活动遮阳设施的调节机构应灵活,并能调节到位。
检验方法:遮阳设施现场进行10次以上完整行程的调节试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0.18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0件(处)。
6、门窗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金属门窗、塑料门窗、木门窗、各种复合门窗、特种门窗、天窗及外遮阳一体化窗等建筑外门窗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6.1.2 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门窗节能工程,应在外墙质量验收合格后对门窗框与墙体接缝处的保温填充和门窗附框等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门窗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6.1.3 门窗节能工程应优先选用获得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或通过绿色建材认证的产品。门窗的物理性能和热工性能应符合绿色建筑设计要求并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门窗主要材料中:门窗玻璃应采用两腔及以上中空玻璃、暖边间隔条、填充氩气等措施改善节能性能,厂家应提供符合现行标准《中空玻璃》GB/T 11944要求和江苏省建筑门窗节能标准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对于充惰性气体的中空玻璃,还应提供初始气体含量、水气密封耐久性能、气体密封耐久性能的合格报告。门窗隔热铝型材生产厂家应提供型材纵向抗剪、横向抗拉强度、高温持久荷载横向拉伸试验(穿条式)和热循环试验(浇注式)报告,并提供型材用隔热材料的水中浸泡试验和湿热试验报告。塑料型材生产企业应提供低温落锤冲击、框连接角最大破坏力、型材不少于6000h有时候耐候性报告。附框型材生产厂家应提供型材静曲强度、高低温反复尺寸变化率、低温落锤冲击、框连接角最大破坏力、握螺钉力试验报告。型材的规格系列应符合江苏省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要求。
6.1.4 门窗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厂家的同材质、类型和型号的门窗每10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厂家的同材质、类型和型号的特种门窗每5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3 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门窗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其特点和数量,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6.2 主控项目
6.2.1 建筑外门窗节能工程使用的门窗产品、门窗主要材料、构件应进行进场验收,其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
6.2.2 绿色建筑工程使用的门窗(包括天窗)和门窗材料、构件进场时,应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节能性能标识证书、绿色建材认证证书、门窗节能性能计算书、复验报告,并应对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外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能、隔声性能,遮阳一体化窗的太阳得热系数和采光性能。
2 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得热系数,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3 透光、部分透光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
4 入户门的气密性能、抗软物冲击性能、隔声性能。
检验方法:具有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和绿色建材认证证书的门窗产品,验收时应对照标识证书、认证证书和计算书,核对相关的材料、附件、节点构造,复验玻璃的节能性能指标(即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得热系数、传热系数、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可不再进行产品的传热系数和气密性能复验。应核查标识证书、认证证书与门窗的一致性,核查证书的传热系数和气密性能等指标,并按门窗节能性能计算书核对门窗节点构造。
检查数量:质量证明文件、复验书和计算报告等全数核查;按同厂家、同材质、同开启方式、同型材系列的产品各抽查一次;对于有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和绿色建材认证证书的门窗产品,复验时可仅核查认证证书和玻璃的检测报告。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数量。
6.2.3 金属外门窗框的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标准化附框系统应与外窗框相匹配。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对照产品设计图纸,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材质、同规格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1樘。标准化附框,每个检验批按照本标准第3.0.18条的规定抽检。
6.2.4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和水密性应做现场实体检验,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现场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樘。
6.2.5 附框与洞口之间的间隙宜采用防水砂浆或专用防水防裂砂浆填充饱满;外门窗框与附框之间的缝隙应使用聚氨酯发泡剂密封,内侧缝隙将聚氨酯发泡剂压平后用中性硅硐密封胶密封。(干法安装窗框与墙体之间隔有附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6 寒冷地区的外门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保温、密封等节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7 外窗遮阳设施(包括遮阳一体化窗)的性能、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遮阳设施的安装应位置正确、牢固,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外遮阳一体化窗检修口应在室内侧。遮阳构件应开启灵活,无卡阻和噪声等瑕疵。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手动检查;核查遮阳设施的抗风计算报告或性能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照本标准第6.1.4条的规定抽检;安装牢固程度和灵活性按检验批5%检查。
6.2.8 用于外门的特种门的性能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特种门安装中的节能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9 天窗安装的位置、坡向、坡度应正确,封闭严密,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水平尺(坡度尺)检查;淋水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6.1.4条的规定的最小抽样数量的2倍抽检。
6.2.10 通风器的尺寸、通风量等性能启装置应能顺畅开启和关闭。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6.1.4条规定的最小抽样数量的2倍抽检。
6.3 一般项目
6.3.1 门窗扇密封条和玻璃镶嵌的密封条,其物理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密封条安装位置应正确,镶嵌牢固,不得脱槽,接头处不得开裂。关闭门窗时密封条应接触严密。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2 门窗镀膜玻璃的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空玻璃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江苏省地方标准的要求。采用了均压管的中空玻璃其均压管应进行密封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3 外门窗的安装外观应洁净、平整、色泽一致,窗与墙体间无开裂等瑕疵。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不少于6.1.4规定的5%检查。
7、屋面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采用板材、浇筑、喷涂类保温材料等保温隔热做法的建筑屋面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7.1.2 屋面保温隔热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屋面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7.1.3 屋面保温隔热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材料的种类、厚度、保温层的敷设方式;板材缝隙填充质量;
3 屋面热桥处理;
4 隔汽层、排气构造。
7.1.4 屋面保温隔热层施工完成后,正置保温屋面应及时进行找平层、防水层、排气孔等的施工,倒置保温屋面应及时进行保护层施工。
7.1.5 屋面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屋面,扣除天窗、采光顶面积后,每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 也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7.2 主控项目
7.2.1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构件等应进行进场验收,其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7.2.2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扣除天窗、采光顶后的屋面面积所使用的材料,在1000m2内应复验1次;面积超过1000 m2时,每增加2000m2应增加复验1次;屋面超过5000 m2时,每增加3000 m2应增加复验1次。
同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时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可合并计算屋面抽检面积。
7.2.3 屋面保温隔热层的敷设方式、厚度、缝隙填充质量及屋面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2。
7.2.4 屋面的通风隔热架空层,其架空高度、安装方式、通风口位置及尺寸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架空层内不得有杂物。架空面层应完整,不得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2。
7.2.5 屋面的隔汽层、排气孔位置、材料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隔汽层应完整、严密,穿透隔汽层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2。
7.2.6 屋面采用内保温的系统,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保温隔热层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2。
7.2.7 内部贴有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屋面,其空气间层厚度、铝箔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空气间层内不得有杂物,铝箔应铺设完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2。
7.2.8 种植植物的屋面的,其构造做法与植物种类、植物密度、覆盖面积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2.9 采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屋面,防火隔离措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2.10 金属板保温夹芯屋面,保温芯材应采用不燃材料,保温夹芯板应铺装牢固、接口严密、表面洁净、坡向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2.11 金属板屋面系统抗风揭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金属屋面系统抗风揭检测报告,并核对设计文件中对应相关标准要求。
检查数量:根据不同构造形式的金属屋面分别检查。
7.2.12 屋面热工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屋面热工性能检测报告。屋面热工性能检测包括屋面主体传热系数、屋面隔热性能的现场检测。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对居住建筑应抽取不少于建筑幢数的10%(至少1幢)进行屋面热工性能检测;对公共建筑每幢均应进行屋面热工性能检测。对抽取的建筑单体,屋面热工性能检测数量规定如下:
1 屋面传热系数:应抽样检测屋面不少于1处,当屋面有2种以上保温做法时,每种做法应抽样检测不少于1处。
2 隔热性能: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顶层房间,抽取不少于2间进行检测。
7.3 一般项目
7.3.1 屋面保温隔热层应按施工方案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材应粘贴牢固、缝隙严密、平整;
2 现场采用喷涂、浇注等工艺施工的保温层,其配合比应计量准确,搅拌均匀、分层连续施工,表面平整,坡向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2。
7.3.2 屋面采用内保温的系统,保温隔热层应设有保护层,保护层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2。
8、楼地面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工程中接触土壤的地面、分户(层间)楼板的地面、底面接触室外空气或毗邻不采暖(或空调)空间的地面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8.1.2 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应在主体或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地面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8.1.3 地面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种类和厚度;
3 保温材料粘结或铺设;
4 隔断热桥部位处理;
5 保温隔声系统竖向隔声片;
6 保护层抗裂构造等。
8.1.4 地面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地面,每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 也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8.2 主控项目
8.2.1 用于地面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构件等应进行进场验收,其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封闭的地下室顶板下部应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8.2.2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弹性模量(保温隔声材料)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单位工程地面面积在5000m2内应复验1次,超过5000m2时,应增加复验1次。同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时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可合并计算地面抽检面积。
8.2.3 保温板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楼板上部保温板铺设应平整,楼板、地下室顶板和架空楼板下部的保温板粘贴、连接应牢固、可靠。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楼板、地下室顶板和架空楼板下部的保温板拉伸粘结强度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2019附录B进行现场检验;锚栓拉拔力检验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外墙保温用锚栓》JG/T 366等的试验方法进行。
检查数量:观察检查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拉伸粘结强度检验数量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2019附录B的规定确定;锚栓抗拔力检验每单位工程不少于10个。
8.2.4 地面节能工程施工前,基层处理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5 地面保温层、隔离层、保护层等各层的设置和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施工方案施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2。
8.2.6 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应牢固,缝隙应严密;
2 穿越地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各种金属管道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的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 m2;穿越地面的金属管道处全数检查。
8.2.7 保温层的表面防潮层、保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8 楼板保温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楼板保温构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楼板传热系数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对居住建筑应抽取不少于建筑幢数的10%(至少1幢)进行分户楼板、架空楼板传热系数检测,抽检楼板各不少于1处;对有架空楼板的公共建筑,每幢均应进行架空楼板传热系数检测,抽检楼板不少于1处。
8.2.9 地面防滑构造、措施和防滑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施工记录、地面防滑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必要时核查防滑地面的现场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 一般项目
8.3.1 采用地面辐射供暖的工程,其地面节能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
8.3.2 接触土壤地面的保温层下面的防潮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
9、供暖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室内热水供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9.1.2 供暖工程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供暖系统分项工程验收。
9.1.3 供暖工程的验收,可按本标准第3.0.18条的规定执行,也可按系统、楼层等进行检验批的验收。
9.2 主控项目
9.2.1 供暖工程采用的设备、阀门、仪表、管材、保温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认可,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对保温材料的厚度、导热系数、密度和吸水率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现场随机取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材质的保温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9.2.2 锅炉的类型、燃料种类及其额定效率等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2.3 供暖工程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配件及仪表安装齐全,便于观察和操作,并应实现分室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分摊的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调试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2.4 散热器的规格、数量、水压试验及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散热器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抽查水压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按散热器组数抽查5%,且不得少于5组。
9.2.5 散热器恒温阀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明装恒温阀阀头应水平安装并远离发热体,且便于观察和操作,暗装恒温阀的外置式温度传感器,应安装在空气流通且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上。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5%,且不得少于5个。
9.2.6 供暖系统热力入口热计量装置、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水力平衡装置及各类阀门等部件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观察和操作。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进场验收记录和调试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2.7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安装,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2.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 142及下列规定::
1 防潮层和绝热层的做法及绝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3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温度传感器,宜安装在距地1.4m的内墙上或与照明开关在同一高度上,且避开阳光直射和发热设备。
检验方法:防潮层和绝热层隐蔽前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观察检查、尺量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温度传感器安装高度。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0.18条的规定抽查,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处。
9.2.8 供暖管道保温层和防潮层施工,除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第9.2.9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供暖管道穿楼板和穿墙处的保温层应连续不间断,且保温层与穿楼板和穿墙处的套管之间应用不燃材料填实,不得有空隙,套管两端应进行密封封堵。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保温层、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0.18条的规定抽查,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处。
9.2.9 供暖工程的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设置保温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保温层的厚度,宽度应大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保温衬垫的表面应平整,与保温层密切贴合。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0.18条的规定抽查,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处。
9.2.10 供暖工程安装完毕后,应在供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供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应高于1℃。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现场检测。核查室内供暖系统试运转和调试纪录;检测室内供暖系统性能效果。
检查数量:试运转和调试记录全数检查。性能检测按系统、楼层或户型分类,每系统、楼层不得少于1个,每户型不得少于2个。
9.3 一般项目
9.3.1 供暖系统阀门、过滤器等配件的保温层应严密、无空隙,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保温层、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按类别数量抽查10%,且均不得少于2件。
10、通风与空调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1.2 通风与空调工程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通风与空调系统分项工程验收。
10.1.3 通风与空调工程的验收,可按本标准第3.0.18条的规定执行,也可按系统、楼层等进行检验批的验收。
10.1.4 通风与空调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应全数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除有特殊要求外,计数合格率不应小于80%,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条文说明:10.1.4本条给出了通风与空调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的验收质量要求。
10.2 主控项目
10.2.1 通风与空调工程所采用的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末端设备、管道、自控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对其类型、规格以及节能技术性能参数、绿色或能效等级等进行核查和验收。验收与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与核查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 锅炉的单台容量及其额定热效率。
2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额定制冷量(制热量)、输入功率、性能系数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限值。
3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组、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的名义制冷量、输入功率及能效比。
4 多联机空调系统室外机的额定制冷(热)量、输入功率及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5 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名义制冷量、供热量、输入功率及性能系数。
6 热交换器的单台换热量。
7 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效率。
8 冷却塔的流量及电机功率。
9 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风机盘管机组等设备的冷量、热量、风量、风压、噪声、功率。
10 风机的风量、风压、功率及其单位风量耗功率。
11 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的风量、静压损失、出口全压及输入功率;装置内部或外部漏风率、有效换气率、交换效率、噪声。
12 自控阀门与仪表的类型、规格、材质及公称压力。
13 成品风管的规格、材质、厚度。
14 管道的规格、材质、公称压力及适用温度。
15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厚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抽样复验。检查进场验收记录与核查记录,将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对风机盘管、绝热材料采用抽样复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资料,按比例复验。按结构形式抽检风机盘管,同厂家的风机盘管机组数量在500台及以下时,抽检2台;每增加1000台时应增加抽检1台。同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成品风管指非现场加工的风管或采购的工业化加工的风管,成品风管进场时应检查合格证、强度及严密性试验办公等质量证明。
空气能量回收装置应按GB/T 21087的要求提供装置的检测报告,报告中应有条款所列参数。
10.2.2 通风与空调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安装齐全。对设计要求分室(区)温度调控的,应实现相应计量功能,对空调冷(热)水系统,应按设计要求实现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空调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和操作。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2.3 锅炉、热交换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蒸汽或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等设备的类型、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及管道连接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0.2.4 冷却塔、水泵等辅助设备的类型、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连接应正确,冷却塔设置位置应通风良好,并远离厨房排风等高温气体。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2.5 多联机空调系统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进排风应通畅,并便于检查和维护。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2.6 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等的类型、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与风管、送风静压箱、回风箱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2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各功能段之间连接应严密,并应做漏风量的检测,其漏风量应符合现行《组合式空调机组》GB/T 14294 的规定。
3 机组内的空气热交换器翅片和空气过滤器应清洁、完好,并便于维护和清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漏风量测试记录。
检查数量:按同类产品的数量抽查20 %,且不得少于1 台。
10.2.7 风机盘管机组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便于维护和保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与风管、回风箱及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2 空气过滤器的安装位置应位于进水管,并便于拆卸和清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10 % ,且不得少于5 台。
10.2.8 通风与空调系统中风机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及进、出口方向应正确,与风管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2.9 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和集中排风系统中的能量回收装置的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进、排风管的连接应正确、严密、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检20% ,且不得少于l台。
10.2.10 冷热源侧的电动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冷(热)量计量装置,空调机组、风机盘管机组水系统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类型、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观察和操作。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冷热源侧的自控阀门与仪表全数检查;空调机组、风机盘管机组水系统自控阀门与仪表,按类型、数量抽查10%,且均不得少于l个。
10.2.11 风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材质、断面尺寸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风管与部件、风管与土建风道及风管间的连接应严密、牢固;
3 风管的严密性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验和漏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 需要绝热的风管与金属支架的接触处、复合风管及需要绝热的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和内部支撑加固等处,应有防热桥的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风管及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10% ,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10.2.12 空调风管系统及部件的绝热层和防潮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绝热层与风管、部件及设备应紧密贴合,无裂缝、空隙等缺陷,且纵、横向的接缝应错开。
3 绝热层表面应平整。当采用卷材或板材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5mm;当采用涂抹或其他方式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l0mm。
4 风管法兰部位绝热层的厚度不应低于风管绝热层厚度的80%。
5 风管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
6 防潮层(包括绝热层的端部)应完整,且封闭良好,其搭接缝应顺水。
7 带有防潮层隔汽层绝热材料的拼缝处应用胶带封严,粘胶带的宽度不应小于50mm。
8 风管系统部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管道按轴线长度抽查10%;风管穿楼板和穿墙处及阀门等配件抽查10 %,且不得少于2个。
10.2.13 空调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的绝热层和防潮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绝热管壳的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绝热管壳每节至少应用防腐金属丝或难腐织带或专用胶带进行捆扎或粘贴2道,其间距为300~350 mm,且捆扎、粘贴应紧密,无滑动、松弛与断裂现象。
3 硬质或半硬质绝热管壳的拼接缝隙,保温时不应大于5mm,保冷时不应大于2mm,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4 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均匀;毡类材料在管道上包扎时,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5 防潮层与绝热层应结合紧密,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
6 防潮层的立管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且顺水。
7 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50 mm。
8 空调冷热水管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且绝热层与穿楼板和穿墙处的套管之间应用不燃材料填实,不得有空隙。套管两端应进行密封封堵。
9 管道阀门、过滤器及法兰部位的绝热结构应能单独拆卸,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10 %,且绝热层不得少于10段,防潮层不得少于10m,阀门等配件不得少于5个。
10.2.14 空调冷热水管道及制冷剂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设置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大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衬垫的表面应平整.衬垫与绝热材料之间应填实、无空隙。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检5%,且不得少于5处。
10.2.15 输送介质温度低于周围空气露点温度的管道,采用非闭孔绝热材料作绝热层时,其防潮层和保护层应完整,且封闭良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数量抽检10%,且不得小于5段。
10.2.16 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 % ,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现场检测,核查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0.2.17 空调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应进行单机试运转和调试。
2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应同建筑室内空调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3 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现场检测,核查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0.2.18 毛细管辐射空调末端系统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组件和配件的规格、型号及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分水器、集水器进出口及旁通管上的阀门,应全数检查;其他组件,在每批数量中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
10.2.19 毛细管辐射空调末端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毛细管网栅抹灰填充层施工前,基面的平整、清洁状况符合施工要求。
2 毛细管网栅铺设符合设计要求。
3 毛细管网栅、连接管道、分水器、集水器及其连接处在试验压力下无渗漏。
4 阀门启闭灵活,关闭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数量:分水器、集水器进出口及旁通管上的阀门,应全数检查;其他组件,按类别数量抽检10%,且不得小于5个。
10.3 一般项目
10.3.1 空气风幕机的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纵向垂直度和横向水平度的偏差均不应大于2/100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抽查10% ,且不得少于1台。
10.3.2 变风量末端装置与风管连接前应做动作试验,确认运行正常后再进行管道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验数量:按总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2 台。
10.3.3 空调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配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新风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新风系统施工质量验收。
11.1.2 新风系统施工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新风系统分项工程的验收。
11.1.3 新风系统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吊顶内部的管道、配件安装;
2 绝热材料、绝热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3 绝热材料粘结或固定;
4 绝热板材的板缝隙及构造节点、热桥部位处理。
11.1.4 新风系统的验收,可按本标准第3.0.18条规定的检验批执行,也可按照新风系统、楼层等进行检验批的验收。
11.1.5 新风系统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应全数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除有特殊要求外,计数合格率不应小于80%,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11.2 主控项目
11.2.1 新风系统所使用的通风器、风管及部件、过滤设备、控制仪表等设备材料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形成文字记录。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2 通风器的安装与施工,除应符合《住宅新风系统技术标准》JGJ/T 440第6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器运行重量对吊顶、地面或屋面、墙面荷载影响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通风器不应安装在非承重墙上,并应有防松动和减震措施。
3 安装位置、出风方向应正确。
4 风管与通风器的连接处应装设柔性接头,长度宜为150mm~300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类别数量抽检10%,且不得小于2处。
11.2.3 通风器室外侧风管的安装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坡度应为0.01~0.02,并应坡向室外。
2 新建住宅风管穿外墙时,孔洞宜预留,预留位置应正确。
3 采用非金属风管且风管穿外墙时,宜采用金属短管或外包金属套管。
4 室外侧风管不应有弯曲。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类别数量抽检10%,且不得小于2处。
11.2.4 通风器室内侧风管的安装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离通风器300mm~500mm处不应变径或加弯头处理,风管应平直。
2 不同管径风管连接时应采用同心变径管连接,风管走向改变时不应采用90°直角弯头,宜采用45°弯头。
3 柔性短管的安装应松紧适度,不应扭曲。
4 可伸缩金属或非金属软风管的长度不宜超过2mm,且不应有死弯或塌凹
5 新建住宅风管穿内墙时,孔洞宜预留,孔径不应大于100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类别数量抽检10%,且不得小于2处。
11.2.5 风管的连接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悬空排管,风管支、吊架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的规定。
2 金属风管的连接可采用角钢法兰连接、插条连接或咬口连接,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T141的规定。
3 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应符合《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T141的规定。
4 地送风风管的安装,应符合JGJ/T 440第6.3.5条的规定。
5 风管系统安装后应进行严密性检验,检验方法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检10%。
11.2.6 风口、阀门、风阀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风口安装时,风口与墙壁见的空隙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2 同一厅室、房间内的风口安装应排列整齐。
3 阀门安装的位置、高度、进出口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链接应牢固、紧密。
4 风阀应安装在便于操作及检修的部位,安装后的手动或电动操作装置应灵活、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检10%。
11.2.7 过滤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的新风过滤设备单元应安装在通风器室外侧新风管道上,安装应平整、牢固,方向正确,与管道的连接应严密。
2 通风器内的过滤设备应安装牢固、方向正确;过滤设备与通风器机体间应严密无穿透缝。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检10%。
11.2.8 新风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单机试运转和调试,以及系统试运转和调试。
检验方法:核查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9 新风系统调试完成后应进行通风效果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实际运行状态下的新风量、换气次数,以及室内CO2、PM2.5浓度。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核查现场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11.2.9按新风系统总数量10%抽检,且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1个系统。
11.3 一般项目
11.3.1 新风系统观感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应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设备或调节装置的连接应无明显缺陷;
2 风口应表面平整,颜色一致,安装位置正确,风口可调节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3 各类调节装置的制作和安装应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
4 风管的软性接管应正确、牢固,自然无强扭;
5 通风器的安装应正确、牢固;
6 保温层表面应平整、无断裂和脱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2、建筑电气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建筑电气照明、低压配电、电能计量和控制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2.1.2 建筑电气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应进行电气交接试验和系统调试,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建筑电气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12.1.3 新型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时,应提供技术参数和安装、使用、维修及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12.1.4 电气设备上的计量仪表、与电气节能有关的仪表应检定合格,且当投入运行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12.2 主控项目
12.2.1 建筑电气工程所使用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对其类型、规格以及节能性能参数、绿色能效评价等级和对环境的影响等进行核查和验收。进场核查和验收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形成相应的核查、验收记录。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查方法:按照进场批次,对产品类型、规格以及节能、绿色性能参数等进行核查和验收,对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2.2.2 建筑电气工程的以下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当复验不合格时,工程施工中不得使用。
1 传统照明灯具:照明光源初始光效;照明灯具镇流器能效值;照明灯具效率;照明设备功率、功率因数和谐波含量值;
2 LED照明灯具:照明设备功率、功率因数、灯具效能、色温、显色指数;
3 电线、电缆导体电阻值。
检查数量:
同厂家的照明光源、镇流器、灯具、照明设备,数量在200套(个)及以下时,抽检2套(个);数量在201套(个)~2000套(个)时,抽检3套(个);当数量在2000套(个)以上时,每增加1000套(个)时应增加抽检1套(个)。
12.2.3 当低压配电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低压配电系统以下技术参数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电单位受电端电压允许偏差:三相380V供电为标称电压的±7%;单相220V供电为标称电压的-10%~+7%;
2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额定电压的允许偏差:室内照明为±5%,一般用途电动机为±5%、电梯电动机为±7%,其他无特殊规定设备为±5%;
3 10KV及以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
4 380V的电网标称电压谐波限值:电压谐波总畸变率(THDu)为5%,奇次(1次~25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次~24次)谐波含有率为2%;
5 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12.2.3中规定的允许值。
检验方法:在已安装的变频和照明灯可产生谐波的用电设备均可投入的情况下,使用标准仪器仪表进行测量。
检查数量:受电端全数检测,末端按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进行检测,且不少于1处。
12.2.4 照明系统安装完成后应通电试运行。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测试和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其测试参数和计算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度值允许偏差为设计值的±10%;
2 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设计规定值,当典型功能区域照度值高于或低于其设计值时,功率密度值可按比例同时提高或降低。
检查方法:在无外界光源的情况下,检测被检区域内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值。
检查数量:各类典型功能区域,每类检查不少于5处。
12.2.5 建筑物内楼梯间、走道等处的应急照明由自熄开关控制时,应能正常实现应急强制切换和自动点亮功能。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模拟试验。
检查数量:按系统抽检10%,且不少于5处。
12.2.6 电线或电缆敷设应有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首端、末端、检修孔和分支处应设置永久性标识,直埋电缆应设置标示桩;
2 电力电缆接线端在配电箱(柜)内,应按回路用途做好标识。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2.3 一般项目
12.3.1 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处应设置的电子式多功能电表,能够进行电流、电压、有功功率、功率因数、有功电能、最大需量、总谐波含量等参数监测和计量,其测试值应能够自动记录和存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方法:按照设计图纸现场抽检、核查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按照功能不少于10%,且不少于1套。
12.3.2 大型公共建筑或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其照明系统、水泵、锅炉、冷却塔、空调机组、风机、电梯以及信息机房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记录和存储功能正常,各自用电设备的用电量和能效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能效标记和电表、能效计量表,核对与相关要求的相符性。
检查数量:按系统抽查10%,且不少于5处。
12.3.3 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的感应延时、光控延时、声控延时控制或定时控制等一种或多种集成的控制方式或分区控制方式和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模拟试验。
检查数量:按系统抽检10%,且不少于5处。
12.3.4 母线与母线或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当采用螺栓搭接连接时,应牢固可靠。
检查方法:使用力矩扳手对压接螺栓进行力矩检测。
检查数量:母线按照检验批抽查10%。
12.3.5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宜品字型(三叶型)敷设,且不得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照检验批抽查10%。
12.3.6 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均匀,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检查方法:在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时开启全部全部照明负荷,使用三相功率计检测各项负载电流、电压和功率。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2.3.7 单台电梯应具有集选控制、闲时停梯操作、灯光和风扇自动控制等节能控制措施。多台电梯集中排列时,应具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集中调度和控制的群控功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装置,在全线各段均空载时应暂停或低速运行。
检查方法:现场模拟试验
检查数量:按总台数的10%抽检,且不少于2台。
12.3.8 停车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电或预留的配电条件,应符合设计要求的位置和功能,并有明显的标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照检验批抽查10%。
12.3.9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充电设施的配电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自动断电、定时断电、故障保护、高温报警等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充电设施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要求,正上方不应有给排水管道。当给排水管道无法避免穿越充电设施上方时,应对充电设施采取防水保护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照检验批抽查10%。
12.3.10 采用灯光型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时,采用的光源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照检验批抽查10%。
13、监测与控制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监测与控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3.1.2 监测与控制工程验收的主要对象应为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调和建筑电气工程中所采用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能耗计量系统以及建筑能源管理系统。
13.1.3 监测与控制工程的检验批划分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当需要重新划分时,可按照系统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13.1.4 施工单位应依据监测与控制工程设计文件制定系统控制流程图,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并对监测与控制系统在竣工验收前进行不少于168h的不间断试运行。
13.1.5 对不具备试运行条件的项目,应在审核调试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模拟检测和试验,以检测监测与控制系统的绿色监控功能。
13.2 主控项目
13.2.1 监测与控制系统采用的设备、材料及附属产品进场时,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检验方法:按照设计要求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核查实物与资料的一致性。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2.2 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功能应满足《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334的要求,安装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感器的质量、安装位置、插入深度等应符合产品和设计要求;
2 阀门型号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安装位置、阀前后直管段长度、流体方向等应符合产品安装要求;
3 压力和差压仪表的取压点、仪表配套的阀门安装应符合产品和设计要求;
4 流量仪表的型号和参数、仪表前后的直管段长度等应符合产品要求;
5 变频器安装位置、电源回路敷设、控制回路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6 智能化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温度设定器安装位置应符合产品要求;
7 温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插入深度应符合产品设置要求;
8 涉及节能控制的关键传感器应预留检测孔或检测位置,管道保温时应做明显标注。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或产品说明书目测和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按系统抽查不少于10%, 且不少于5处。
13.2.3 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在中央工作站使用系统监测软件,或采用在直接数字控制器或通风与空调系统自带控制器上改变参数设定值和输入参数值,检测控制系统的投入情况及控制功能;在工作站或现场模拟故障,检测故障监视、记录和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按照系统总数的20%抽检,不足5台全数检测。
13.2.4 供暖与空调专业的冷热量总表、燃气(油)总表的数据远传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核查相关检验报告和现场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2.5 绿色建筑能耗计量系统的专业设计与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核查监测参数及监测支路信息表和现场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2.6 绿色建筑能源管理系统的能耗数据采集与分析功能、设备管理和运行管理功能、优化能源调度功能、数据集成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对各项功能逐项测试,核查测试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3 一般项目
13.3.1 监测与计量装置的检测计量数据应准确,并符合系统对测量准确度的要求。
检验方法:用标准仪器仪表在现场实测数据,将此数据分别与直接数字控制器和中央工作站显示数据进行比对。
检查数量:按照系统抽查不少于10%,且不少于5处。
13.3.2 检测监测与控制系统在投入运行后,对其运行的可靠性、实时性、可维护性等系统性能进行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控制设备的执行器动作应与控制系统的指令一致;
2 控制系统的采样速度、操作响应时间、报警反应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设备启动和停止功能及状态显示应正确。
检验方法:分别在中央现场控制器和现场利用参数设定、数据修改和事件设定等方法,通过与设计要求对照,进行上述系统的性能检测。
检查数量:按照系统的10%抽查,且不少于1处。
14、给水排水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章适用于给水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4.1.2 给水排水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批划分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当需要重新划分时,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14.1.3 再生水和雨水系统应与建筑物的其它系统同步设、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各项试运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4.2 主控项目
14.2.1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设备材料、管道、阀门、仪表、绝热和保温材料的卫生性能、节水性能,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涉水产品应满足卫生安全的要求。用水器具和设备应满足节水产品的要求。
检查方法:查阅质保书、合格证以及相关试验记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4.2.2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的计量装置的设置方式和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计量装置功能应符合要求,并预留远程抄表系统相匹配的协议接口。计量装置表井内各部件应防腐良好,表井内无积水,有合理的防护和排水措施。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照计量装置总数不少于5%抽查。
14.2.3 各类给水管道系统及相关管道的强度、严密性、灌水和存水试验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和《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的要求。
检查方法:查阅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4.2.4 预制直埋保温管接头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气密性检验。
检查方法:查阅检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4.2.5 再生水和雨水系统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再生水高位水箱应与生活高位水箱分设在不同的房间内,如条件不允许只能设在同一房间时,与生活高位水箱的净距离应大于2m。
2 再生水和雨水回收系统管道在安装完成后,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进行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和设备应进行灌水试验。
3 再生水给水管道不得装设取水水嘴。便器冲洗宜采用密闭型设备和器具。绿化、浇洒、汽车冲洗宜采用壁式或地下式的给水栓。
检查数量:核对检验报告、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照系统抽查不少于10%,且不少于5处。
14.2.6 采用二次加压供水时,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等储水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储水的水质应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查阅水质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4.2.7 生活给水、热水系统及游泳池循环给水系统的管道和设备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生活热水水质应符合表14.2.7的要求:
检查方法:查阅冲洗和消毒记录、水质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4.3 一般项目
14.3.1 再生水和雨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再生水给水管道管材及配件应采用耐腐蚀的给水管管材及附件。
2 再生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排水管道平行埋设时,其水平净距离不得小于0.5m;交叉埋设时,再生管道应位于生活饮用水管道下面,排水管道的上面,其净距离不应小于0.15m。
3 再生水供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再生水管道外壁应涂浅绿色标志;
2)再生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均应有“再生水”标志。
4 再生水管道不宜暗装于墙体和楼板内。如必须暗装于墙槽内时,必须在管道上有明显且不会脱落的标志。
5 雨水回用系统的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明显标注“雨水”标识,管道系统的管道的涂色在设计无要求时,应涂刷绿色并加以间距为2m的红色色环标注。
6 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喷泉水景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检查不少于10%,且不少于5处。
14.3.2 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要求,且不应低于2级。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种规格的卫生器具检查不少于10%,且不少于5套。
14.3.3 公共场所的洗手盆水嘴应采用非接触式或延时自闭式水嘴。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检查不少于10%,且不少于5处。
14.3.4 给水、排水、中水、雨水回用及海水利用管道应有不同的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应为蓝色环;
2 热水供水管道应为黄色环、热水回水管道应为棕色环;
3 中水管道、雨水回用和海水利用管道应为淡绿色环;
4 排水管道应为黄棕色环。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检查不少于10%,且不少于5处。
15、室内环境
15.1 一般要求
15.1.1 本章适用于室内环境的质量验收,包括室内声学环境、室内天然光环境、室内空气质量和温湿度、室内通风效果等项目。
15.1.2 室内环境质量的检验批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环境,每6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6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环境,每3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30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3 公共建筑中的体育场馆、多功能厅、接待大厅、大型会议室和剧场等其他有声学特性设计要求的,应进行全数检验。
4 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建筑构件以及隔声吸声材料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5 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导光管系统,每50套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套也应为一个检验批。
15.1.3 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对居住小区中的同类型建筑进行检测时,可抽取有代表性的单体建筑,抽检数量不得少于10%,且不少于1栋。
15.2 主控项目
Ⅰ 室内声学环境
15.2.1 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声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建筑隔声吸声材料每检验批不少于1组。质量证明文件应按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15.2.2 建筑构件及声学功能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对吸声性能和隔声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建筑构件及声学功能材料每检验批不少于1组。
15.2.3 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建筑物室内噪声、室外与卧室之间、楼板和分户墙(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性能、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进行现场检测,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核查现场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
1 建筑物室内噪声检测:选取噪音影响较为不利的建筑单体并涵盖各类主要功能房间,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房间进行检测,抽检量不少于房间总数的2%,且每个建筑单体中同一功能类型的房间不得少于3间(若该类房间少于3间,应全数检测)。
2 室外与卧室之间空气声隔声性能检测: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房间进行检测,抽检量不少于房间总数的 2%,且每个建筑单体中同一外墙构造(含窗)的房间不得少于3间(若该类房间少于3间,应全数检测)。
3 楼板和分户墙(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性能检测:应涵盖每个建筑单体各类主要功能房间,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房间进行检测,抽检量不少于房间总数的2%,且每个建筑单体中同一功能类型的房间不得少于3间(若该类房间少于3间,应全数检测)。
4 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检测:应涵盖每个建筑单体各类主要功能房间,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房间进行检测,抽检量不少于房间总数的2%,且每个建筑单体中同一功能类型、同一楼板类型的房间不得少于3间(若该类房间少于3间,应全数检测)。
Ⅱ 室内采光环境
15.2.4 外窗和导光管系统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外窗,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 ,且不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导光管系统,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且不少于2套,不足2套时应全数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15.2.5 外窗的透光折减系数、导光管系统在漫反射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导光管集光器材料的透射比、漫射器材料的透射比、导光管材料的反射比和反射膜的反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检验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外窗,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且不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导光管系统,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且不少于2套,不足2套时应全数检查。
15.2.6 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主要功能区域的采光系数和采光均匀度进行现场实体检测,采光系数和采光均匀度应满足《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及设计文件要求。
检验方法:在无人工照明的情况下,检测采光系数和采光均匀度,核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每个功能区域不少于2处。
Ⅲ 室内空气质量和温湿度
15.2.7 室内装饰装修所用材料和成品应做质量检查和验收,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有害物质含量必须低于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限量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核查复验报告。装饰装修材料主要包括石材、人造板及其制品、涂料、胶粘剂、固定式木家具、壁纸、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等。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组。质量证明文件按照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15.2.8 施工完成后,应对建筑物室内空气中的甲醛、氨、氡、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等污染物浓度进行现场检测。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核查现场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个点,且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的全数检测。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0%,且不得少于20间。房间总数不大于20间时,应全数检测。
15.2.9 设有集中采暖或空调系统的建筑物,施工完成后应对建筑物室内温度、湿度进行现场检测。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核查现场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系统形式主要功能房间检查不少于10%。
Ⅳ 室内通风效果
15.2.10 室内通风施工所用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核查、查验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每个功能区不少于一个系统,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15.2.11 应在空调和新风系统正常运行状态下对室内空气流速进行检测;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检测时自然通风装置所在功能区域门窗应处于设计状态。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核查现场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按同一房间类型不少于总房间数量10%抽检,且每个建筑单体不少于3户,少于3户时应全数检测。
15.2.12 采用自然通风的建筑物,换气次数宜在过渡季节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时,空调和新风系统应处于关闭状态。
检验方法:CO2示踪气体法;核查现场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按房间总数量10%进行抽检,且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户,少于3户时应全数检测。
15.3 一般项目
Ⅰ 室内声学环境
15.3.1 入户门、外窗、分户墙体的安装砌筑位置应正确,安装应牢固,不得松动、脱落,门窗与墙体间安装缝隙应填充泡沫等吸声隔声材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3.2 公共建筑中的体育场馆、多功能厅、接待大厅、大型会议室和剧场等有声学特性设计要求的房间,在施工完成后,应对声学特性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最大声级、传输频率特性、传声增益、稳态声场不均匀度、语言传输指数(STIPA)、总噪声级、混响时间等参数。
检验方法:核查现场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Ⅱ 室内采光环境
15.3.3 外窗和导光管系统安装位置应正确,安装应牢固,不得松动、脱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3.4 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窗地面积比进行现场抽查。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种功能区域检查不少于2处。
Ⅲ 室内空气质量和温湿度
15.3.5 气流组织应符合设计要求:
1 重要功能区域供暖、通风与空调工况下的气流组织应满足热环境参数设计要求。
2 应避免卫生间、餐厅、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或室外活动场所。
检验方法:检查设计文件,现场复查施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系统的10%检查,且不少于1个完整系统。
15.3.6 设置二氧化碳浓度监测系统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室内的二氧化碳浓度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并与通风系统联动。
2 实现室内污染物浓度超标实时报警,并与通风系统联动。
检验方法:现场功能检查。
检查数量:按系统的10%检查,且不少于1个完整系统。
15.3.7 地下车库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检查方法:现场功能检查。
检查数量:按系统的10%检查,且不少于1个完整系统。
15.3.8 设计有要求时,施工完成后宜对建筑物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PM2.5 、PM10进行现场检测。
检验方法:现场检测。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个点,且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的应抽查3个点。
Ⅳ 室内通风效果
15.3.9 建筑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5.3.10 拔风井、风帽、屋顶自然通风器等自然通风设施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6、场地与室外环境
16.1 一般规定
16.1.1 本章适用于场地与室外环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6.1.2 场地与室外环境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16.1.3 场地与室外环境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应全数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除有特殊要求外,计数合格率不应小于80%,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16.2 主控项目
16.2.1 建筑场地的防洪涝基础设施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专项检测报告、危害或危险源防护措施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等材料。现场观察检查避让措施实施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6.2.2 场地周边电磁辐射和场地土壤氡浓度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电磁辐射检测报告、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和相关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6.2.3 场地内污染源排放应符合设计要求。若场地周边有污染源,应检查其处理措施及处理效果。
检验方法:核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专项检测报告、污染源防治措施设计文件等材料。现场检查场内污染源防治措施、周边污染源消除与避让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6.2.4 场地光环境和风环境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检查建筑的朝向和布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相关文件。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6.2.5 场地声环境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检查固定噪声源的隔声降噪措施和建筑与道路之间的声屏障等降噪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环境噪声现场检测报告等。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6.2.6 场地热环境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检查下列内容:
1 地面、屋面材料的反射率检测报告;
2 室外活动场地的遮阳设施;
3 场地散热设备的位置和散热方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检测报告。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6.2.7 场地综合管线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井的设置应满足运行维护要求,埋地管线应在地面相应位置设置表明管线走向的标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室外隐蔽工程相关资料。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6.2.8 场地内垃圾收集处理场所的位置和防污染设施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垃圾容器设置规范,并检查下列内容:
1 生活垃圾应按可回收垃圾、有害垃级、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4类进行分类。
2 垃圾收集点的设置宜结合场地主导风向合理规划于下风处,其位置应与周围环境协调,满足使用方便、不碍观瞻、有利于垃圾分突投放和机械化作业的要求。
3 垃圾收集站设置的清洁和防污染设施。
检验方法:核查项目场地垃圾收集处理系统设计方案;现场观察检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管理的实施情况。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6.3 一般项目
16.3.1 场地内无障碍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建筑、室外场地、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等相互之间无障碍步行系统应连贯通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相关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6.3.2机车停车方式、停车场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检查下列内容:
1 电动汽车停车位和无障碍停车位。
2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相关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7、景观环境工程
17.1 一般规定
17.1.1 本章适用于景观环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7.1.2 景观环境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17.1.3 景观环境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应全数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除有特殊要求外,计数合格率不应小于80%,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17.2 主控项目
17.2.1 屋顶绿化应满足设计要求,栽植基层应有良好的物理机械性能、承载能力、防水能力和耐久性。垂直绿化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查看地栽、容器栽植藤本植物的外观质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性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7.2.2 室外景观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景观道路路面应平整防滑;
2 室外主路无台阶,道路交叉口和高差路面应有缘石坡道和轮椅坡道;
3 专用健身慢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25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7.2.3 室外活动场地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检查下列内容:
1 活动场地的类型和面积应满足全龄化活动的需求;
2 儿童游乐场的形式、位置及使用材料;
3 场地高差处的无障碍通行设施;
4 遮阳、防风和避雨设施;
5 地面铺装材料应防滑耐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7.2.4 室外场地的防滑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坡道、台阶、无障碍步道防滑性能应满足《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规定的Aw级要求;
2 人行道、步行街、广场、停车场、老人和儿童活动场地的地面防滑性能应满足不应低于《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规定的Bw级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防滑性能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7.2.5 室外场地吸烟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吸烟区与所有建筑出入口、新风进气口、可开启窗扇、儿童和老人活动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8m;
2 吸烟区的座椅和烟头收集垃圾筒的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吸烟区的导向标识、定位标识、警示标识应完整醒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核查相关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7.2.6 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蓄雨水功能的生态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下凹式绿地边缘距离建筑物基础的水平距离小于3.0m时,防水膜设施厚度不应小于1.2mm。
3 衔接和引导屋面、道路及场地铺装面的雨水应进入地面生态设施。
4 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比例应符合设计要求。
5 乡土植物应耐水湿、耐干旱且净化能力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核查相关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7.3 一般项目
17.3.1 景观水景不得使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水。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核查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7.3.2 景观照明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限制光污染措施,光污染的限制应满足《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第7.0.2规定的要求;
2应具有节能控制措施,景观照明用灯具应满足《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32/T 4071-2021第10.2.2规定的要求。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核查技术资料、光污染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7.3.3 室外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内设施设置的安全防护警示、引导标识应完整醒目。
2 指示方向的设施标识应完整连续。
18、太阳能光热系统
18.1 一般规定
18.1.1 本章适用于太阳能光热系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8.1.2 太阳能光热系统工程施工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太阳能光热系统分项工程验收。
18.1.3 太阳能光热系统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应全数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除有特殊要求外,计数合格率不应小于80%,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18.2 主控项目
18.2.1 太阳能光热系统建筑应用工程所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进场复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太阳能集热器的安全性能及热性能;
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太阳能系统检测报告、验收记录和质量证明文件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8.2.2 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集热器、吸收式制冷机组、吸收式热泵机组、吸附式制冷机组、换热装置、贮热设备、水泵、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传感器等设备设施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
3 各类设备、阀门及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读取数据、操作、调试和维护;
4 供回水(或高温导热介质)管道的敷设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 集热系统所有设备的基座与建筑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
6 太阳能光热系统的管道安装完成后的水压试验应合格;
7 聚焦型太阳能光热系统的高温部分(导热介质系统管道及附件)安装完成后的压力试验和管道吹扫应合格。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相关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8.2.3 集热器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热设备的规格、数量、安装方式、倾角及定位应符合设计要求。平板和真空管型集热器的安装倾角和定位允许误差不超过±3°;聚焦型光热系统太阳能收集装置在焦线或焦点上,焦线或焦点允许偏差不超过±2mm;
2 集热设备、支架、基座三者之间的连接必须牢固、支架应采取抗风、抗震、防雷、防腐措施,并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3 集热设备连接波纹管安装不得有凹凸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0.18条的规定抽检,且不少于5组。
18.2.4 贮热设备安装及检验应满足下列规定:
1 贮热设备的材质、规格、热损因数、保温材料及其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贮热设备应与底座固定牢固;
3 贮热设备应选择耐腐蚀材料制作;内壁防腐应满足卫生、无毒、环保要求,且应能承受所储存介质的最高温度和压力;
4 敞口设备的满水试验和密闭设备的水压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太阳能系统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8.2.5 太阳能光热系统辅助电加热设备接地保护应可靠固定,并应检查其防漏电、防干烧等保护装置。
检验方法:观察、测试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8.2.6 太阳能光热系统辅助加热设备为空气源热泵机组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空气源热泵机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座或支架位置准确,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2 空气源热泵机组安装完成并调试运行后,应进行机组性能系数检测。
检验方法:观察、测试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检测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8.2.7 管道保温层和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材质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管壳的捆扎、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保温管壳每节至少应采用防腐金属丝、耐腐蚀织带或专用胶带捆扎2道,其间距为300mm~ 350mm,且捆扎应紧密,无滑动、松弛及断裂现象;
3 硬质或半硬质保温管壳的拼接缝隙不应大于5mm,并应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4 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5 防潮层应紧密粘贴在保温层上,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防潮层外表面搭接应顺水;
6 立管的防潮层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7 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mm ~ 50mm;
8 阀门及法兰部位的保温应严密,且能单独拆卸并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保温层、尺量。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0.18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处。
18.2.8 太阳能光热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系统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连续运行72h,设备及主要部件的联动应协调、动作准确,无异常现象。
检验方法:按现行标准《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 50495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技术规程》DGJ32/TJ 170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试运转和调试;核查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8.2.9 太阳能光热系统应对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集热效率、太阳能保证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对照设计要求进行核查。
检验方法:核查太阳能系统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集中式系统应全数检测;分散式系统应按同类型总数抽检2%,且不得少于1套。
18.3 一般项目
18.3.1 太阳能光热系统过滤器等配件的保温层应密实、无空隙、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0.18条的规定抽检,并不应少于2件。
18.3.2 太阳能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热水循环管的安装,应保证干管和立管中的热水循环正常。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9、太阳能光伏系统
19.1 一般规定
19.1.1 本章适用于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9.1.2 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施工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太阳能光伏系统分项工程验收。
19.1.3 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应全数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除有特殊要求外,计数合格率不应小于80%,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19.2 主控项目
19.2.1 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应用工程所采用的光伏组件、汇流箱、电缆、逆变器、充放电控制器、储能蓄电池、电网接入单元、主控和监视系统、触电保护和接地、配电设备及配件等产品的进场验收资料应齐全。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9.2.2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光伏组件的安装位置、方向、倾角、支撑结构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光伏组件、汇流箱、电缆、逆变器、充放电控制器、储能蓄电池、电网接入单元、主控和监视系统、触电保护和接地、配电设备及配件等应按照设计要求安装齐全;
3 配电设备和控制设备安装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读取数据、操作、调试和维护,应有保证良好的通风措施;
4 电气设备的外观、结构、标识和安全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9.2.3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试运行与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保护装置和等电位体的连接匹配性;
2 极性;
3 光伏组串电流;
4 系统主要电气设备功能;
5 光伏方阵绝缘阻值;
6 触电保护和接地;
7 光伏方阵标称功率;
8 电能质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运行调试记录和相关测试报告。
检查数量:根据项目类型,每种类型抽取不少于2个点进行检查。
19.2.4 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完成经调试后,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下列功能:
1 测量显示功能;
2 数据存储与传输功能;
3 交(直)流配电设备保护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9.2.5 应对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光电转换效率、年发电量和组件背板最高工作温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对照设计要求进行核查。
检验方法:核查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光电转换效率被测试数量为该类型系统总数量的5%,且不得少于1套,年发电量和组件背板最高工作温度全数检查。
19.3 一般项目
19.3.1 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或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标识。太阳能光伏系统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所有的电路、开关和终端设备都必须粘贴相应的标签;
2 所有的直流接线盒(光伏发电和光伏方阵接线盒)必须粘贴警告标签,标签上应说明光伏方阵接线盒内含有源部件,并且当光伏逆变器和公共电网脱离后仍有可能带电;
3 交流主隔离开关要有明显的标识;
4 并网光伏系统属于双路电源供电的系统,应在两电源点的交汇处粘贴双电源警告标签;
5 应在设备柜门内侧粘贴系统单线图;
6 应在逆变器室合适的位置粘贴逆变器保护设定细节的标签;
7 应在合适位置粘贴紧急关机程序;
8 所有的标志和标签都必须以适当的形式持久粘贴在设备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0、地源热泵系统
20.1 一般规定
20.1.1 本章适用于地源热泵地埋管、地下水、地表水等系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20.1.2 地源热泵换热系统工程施工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地源热泵换热系统分项工程验收。
20.1.3 地源热泵换热系统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应全数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除有特殊要求外,计数合格率不应小于80%,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20.2 主控项目
20.2.1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使用的管材、管件、水泵、自控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验收资料应齐全,进场验收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0.2.2 地源热泵地埋管换热系统设计施工前应进行岩土热响应试验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源热泵系统的应用建筑面积小于5000㎡时,测试孔不应少于1个;
2 地源热泵系统的应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时,测试孔不应少于2个。
检验方法:核查热响应试验测试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0.2.3 地源热泵地埋管换热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直钻孔的位置、间距、深度、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埋管的位置、间距、深度、长度、数量以及管材的材质、管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回填料及配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回填应密实;
4 地埋管换热系统应进行水压试验,并应合格。
检验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核查相关检验与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0.2.4 地源热泵地埋管换热系统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地管道与环路集管连接应采用热熔或电熔连接,连接应严密、牢固;
2 竖直地埋管换热器的U形弯管接头应采用定型产品;
3 竖直地埋管换热器U形管的组对,应能满足插入钻孔后与环路集管连接的要求,组对好的U形管的开口端部应及时密封保护。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0.2.5 地源热泵地表水换热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备地表水换热系统所用水源的水质、水温、水量的测试报告等勘察资料;
2 地表水塑料换热盘管的长度和布置方式及管沟设置,换热器与过滤器及防堵塞等设备的安装,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海水取水口与排水口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保证取水防护外网的布置不影响该区域的海洋景观或船舶航运;与海水接触的设备、部件及管道应具有防腐、防生物附着的能力;
4 污水源热泵系统中的原生污水取水口应设置反冲洗防堵装置;
5 地表水换热系统应进行水压试验,并应合格。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相关资料、文件、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0.2.6 地源热泵换热系统交付使用前的整体运转、调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按现行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和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定》DGJ32/TJ 89的相关要求进行整体运转、调试。检查系统试运行与调试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0.2.7 地源热泵系统整体验收前,应进行典型季节运行测试,并依据《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技术规程》DGJ32/TJ 171对地源热泵系统进行检测与评价。
检验方法:检查测评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0.3 一般项目
20.3.1 地埋管换热系统应对管路进行冲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直埋管插入钻孔后,应进行管道冲洗;
2 环路水平地埋管连接完成,在与分、集水器连接之前,应进行管道二次冲洗;
3 环路水平管道与分、集水器连接完成后,地源热泵换热系统应进行第三次管道冲洗。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管道冲洗记录等相关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附录A 绿色建筑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复验项目
附录B 绿色建筑工程现场检测项目
来源:江苏省建设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