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集海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海口市现面向社会征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主体均可以参与发展。符合发展要求的项目将列入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储备计划,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可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低息贷款、民用水电气价格等土地、财政、税费、金融支持政策。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
二、征集项目类型
1.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包括企事业单位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需为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且建设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2.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包括企事业单位所拥有的闲置存量住房改造。闲置存量住房需为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且建设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
3.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4.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可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5.存量租赁住房纳入。包括通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等,符合规定的均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支持政策。
三、申报方式
有意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均可申报。申报主体可通过拨打热线电话、发送电子邮件、递交正式书面材料等方式向我局申报项目意向,包括项目不动产权属证明、项目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并注明相关联系人姓名、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898-66769182;电子邮箱:hkzjjzbk@163.com。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