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障性租赁住房押金不得超过1个月 严禁“以租代售”
提要: 11月11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正式对外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11月11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正式对外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该意见主要的内容有:
一、拓宽房源筹集渠道。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园区配套建设、盘活闲置住宅和非居住存量房屋、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多种方式来筹集房源。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推广绿色建筑并实行全装修,鼓励采用内装工业化和节能环保技术。
三、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
②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③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④单位注册地为西海岸新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的,申请人及配偶须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单位注册地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申请人及配偶需在单位注册地区域内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80%确定,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可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期满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运营管理单位不得一次性收取12个月以上租金,押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严禁“以租代售”。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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