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2019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提出了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2020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国管局 银保监会联合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建标〔2020〕65号,以下简称《通知》)。7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视频会议,要求各地要尽快依据《通知》要求,制定本地绿色建筑创建实施方案,发布后报部备案。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落实《通知》要求,并将相关要求吸纳到当时《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审议稿中。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全省城镇新增绿色建筑面积为1.46亿平方米,占民用建筑面积比例为63%。全国绿色建筑“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到2025年全省城镇新增绿色建筑占民用建筑竣工面积比例达到100%。2030年前碳达峰对建筑节能也提出了更高的建筑节能要求。因此,积极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全面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完成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需要,也是推进建筑高质量规模化发展的需要。为此,我厅牵头制定了《广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有三部分,分别是:1.创建目标;2.重点任务;3.保障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创建目标,明确了我省2021年-2023年绿色建筑创建总目标,提出:到2021年基本建立与《条例》相配套的政策文件体系和绿色建筑全寿命期监管体制机制;全面推进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2021至2023年我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分别达到70%、75%、80%;星级绿色建筑面积持续增加,到2023年,全省按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20%,其中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比例达到35%。同时,分区域细化地市未来三年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任务,确保《方案》更具可操性。
(二)重点任务,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8项任务的基础上,结合《条例》的宣传贯彻进行完善细化,主要包括四大层面的工作要求:一是健全绿色建筑全寿命期政策标准体系、二是实施全流程绿色建筑管理、三是提高绿色建筑质量品质、四是推进绿色建筑技术发展。提出了“1、建立配套文件体系;2、完善技术标准体系;3、推动专项规划落地实施;4、强化立项用地阶段管控;5、压实建设全过程责任;6、探索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7、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管理;8、发展星级绿色建筑;9、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10、发展节能低碳建筑;11、加快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12、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13、应用绿色建材和可再生能源;14、推动绿色建筑科技创新;15、积极落实激励措施”等15项任务。
(三)组织保障,明确了组织领导、绩效评价、宣传引导等内容。
三、其他说明
一是划分责任合力推进。《方案》联合13家单位共同印发,凝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绿色建筑创建工作;各项任务责任划分更加明确,明确了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要求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担当,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确定目标分区可考。考虑到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的发展差异,我们提出到2023年底,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珠三角地区90%以上、粤东西北地区70%以上的创建目标。为进一步促进高质量发展,我们提出到2023年,全省按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20%,其中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比例达到35%。同时,这些具体创建目标与“十四五”规划目标均进行了衔接。
三是立足长效开展创建。以贯彻执行《条例》为抓手,到2021年基本建立与《条例》相配套的政策文件体系和绿色建筑全寿命期监管体制机制;到2022年基本健全我省绿色建筑全寿命期技术标准库;到2023年,绿色建筑全流程管理基本实施,绿色建筑品质进一步提升,绿色建筑发展长效机制有效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