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网上公示内容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为的通知》(赣建房[2019]8号)和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三限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洪房字[2021]90号)精神,现就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在“南昌房协网”公示的内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住宅和非住宅)销售信息公示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在售商品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2.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已批准预售的楼幢(预售楼幢号与规划不一致的,应作特别说明)、房屋对应土地使用年限、房屋规划用途,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地下车位租售方案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3.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设置抵押项目,应公示抵押权人基本信息、抵押金额、抵押年限、抵押权人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证明材料。
4.《江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销售公示表》(一房一价表),内容包括:每套商品房楼层、朝向、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时间等情况。
5.精(全)装修商品住房需公示住宅装修价格、住宅装修交付标准清单等内容。
6.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举报电话。
7.法律、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材料。
8.设立警示栏,警示如下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款项。符合条件收取定(订)金的,必须签订书面定(订)金协议,并提示购房者缴纳定(订)金的法律责任。
(2)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可无理由退房”方式销售的,应明确退款时限。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等。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商品房。
二、“三限房”销售信息公示内容:
除商品房(住宅和非住宅)销售信息公示内容外,还应增加公示以下内容:
1.《摇号选房方案》。
2.《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准入预审告知书》。
联系人:范 雯手机:13767054956
南昌市房地产业协会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