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政:超低能耗建筑奖励100元/平米,项目最高500万元
关于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污染减排和节能减碳,建设"无废城市",发展绿色建筑,进一步推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建设宜居宜业绿色新城,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19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的基础上,由城市运行局牵头,联合经济发展局和开发建设局对政策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8月23日至8月27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bda205@163.com。
2.通讯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城市运行局生态环境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7887352
4.传真:010-67881219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23日
附件13
绿色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创新示范类项目奖励资金计算标准
一、绿色建筑
(一)设计标识项目奖励标准
获得绿色建筑二、三星级设计标识的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单个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和80万元的区级专项奖励。
(二)运行标识项目奖励标准
1、获得绿色建筑二星级运行标识或满足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获得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的民用建筑项目,根据标识证书中的总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区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设计方案中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目标的项目,获得高于规定星级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方可纳入奖励支持范围。
2、获得绿色建筑三星级运行标识或满足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获得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的民用建筑项目,根据标识证书中的总建筑面积,给予80元/平方米的区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设计方案中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目标的项目,获得高于规定星级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方可纳入奖励支持范围。
3、获得绿色建筑二、三星级运行标识的工业建筑项目,根据标识证书中的总建筑面积,分别给予45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的区级专项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
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节能率不低于15%的普通公共建筑,或节能率不低于20%的大型公共建筑,给予15元/平方米的区级配套奖励。对于实际节能率大于10%小于15%的普通公共建筑或大于15%小于20%的大型公共建筑,可依据折算面积按上述标准申请奖励资金。折算面积算法如下:
折算面积=基期建筑面积×(实际节能率/目标节能率)
奖励资金在项目通过综合验收评审合格并纳入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管理系统库后一次性拨付,且单个项目的区级配套奖励金额与北京市奖励资金合计不超过改造投资总额的50%。
三、创新示范类项目
1、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示范类项目
为了通过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推动亦庄新城内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的规模化发展,对评为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的项目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区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在项目确认为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且建成并通过北京市组织的专项验收后拨付奖励资金。
2、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方面创新示范类项目
对于其他在绿色建筑技术应用方面有突出业绩或创新成果,经济环境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且能在亦庄新城内应用的示范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专家评审,综合考虑项目绿色节能效益、增量投资等,按照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如果再获得国家或者北京市科技、创新类奖项,单个项目再奖励50万元。
四、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应为亦庄新城范围内的项目,申报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
五、其他事项说明:随着绿色建筑的普及推广,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规划建设水平等综合因素适时调整绿色建筑奖励对象和奖励资金标准。
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示范类奖励资金的项目
(1)填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奖励资金申报书》(模版见附件14);
(2)纳入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库的相关证明材料;
(3)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或者单位开户银行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8);
(4)所提供材料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