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21版征求意见稿) _新浪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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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21版征求意见稿)

提要: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21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管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具体工作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实施。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等企业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建筑施工项目部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企业相关人员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对所有在建单位工程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并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图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制作安装标准示范图集》、《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在下一个月10日前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详附件1-1)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作为项目考评依据。

  第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月自评材料并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详附件1-1)中签署意见,建设、监理单位未在三日内签署意见的视同同意。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个季度对本企业承接的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检查表》(详附件1-2)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作为项目考评依据。

  第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并每季度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对项目进行抽查考核记分。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项目考评主体申请项目考评,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详附件1-3)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申请表》(详附件1-4)。未申请项目考评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竣工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周期内与项目考评有关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二)项目自评机构自评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季度检查情况;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惩戒情况(包括限期改正及局部或全面停工改正和行政处罚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根据《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考评申请及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归集的资料后,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并在收到考评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公示书》(详附件1-5,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公示书》)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上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公示期内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书面提交核实申请,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提出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

  1.由县(市、区)考评主体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考评主体提出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2.由设区市考评主体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考评主体提出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核实(复核)机构应当场对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核实(复核)申请是否受理做出决定,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七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

  核实(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责任人。

  第十九条 项目考评主体的考评、核实或复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建筑施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优良”: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并及时提交自评材料和考评申请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每月自评结果以及企业每季度检查结果均为优良的;

  (四)未发生因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局部或全面停工改正、行政处罚的;

  (五)项目大型起重机械设备选用信用等级“A级”或“B级”建机一体化企业设备的(以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时间为准);

  (六)根据《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在考评周期内参与检查评价4个季度及以上,且历次施工安全(包括安全行为、实体安全以及文明施工部分违规事实记分条款,下同)考核记分平均值不超过项目提交考评申请时上一年度全省安全考核记分平均分(按照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含平均分)的。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二)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根据《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在考评周期内施工安全考核记分平均值超过项目提交考评申请时上一年度全省安全考核记分平均分2倍(按照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含2倍)的。

  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余考评结果均为“合格”。项目考评主体对“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归集的材料要进一步甄别,确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停工整改、行政处罚等的,方可作为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条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核实或复核的建筑施工项目,项目考评(核实或复核)主体最迟应在考评期限结束的次日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详附件1-6,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告知书》)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等有关单位。《项目考评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考评结果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公布,以便查询和应用,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厅委托省质安总站(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厅颁发的省属和中央驻闽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其颁发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及入闽登记在其辖区内的省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省外入闽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本细则印发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省外入闽企业应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在闽机构基本情况”选择入闽所在设区市。期间以及今后,省外入闽企业应在登记时选择入闽所在设区市。

  第二十四条 省内建筑施工企业考评周期为三年,自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生效的当年度1月1日起算三年。

  省外入闽企业考评周期为三年,本文件执行之日已有在建项目的,以本文件执行年度1月1日起三年时间为考评周期;本文件执行之日尚无在建项目的,以在我省承接施工任务年度1月1日(以办理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时间为准)起三年时间为考评周期。省外入闽企业若考评周期结束后无在建项目,则下一考评周期暂停考评,直至在我省承接新项目起重新计算考评周期。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按年度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详附件2-1)。

  第二十六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以《动态监管办法》为重点考评内容,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考评周期第三年度的第四季度内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企业考评主体申请企业考评,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汇总表》(详附件2-2)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申请表》(详附件2-3)。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考评周期内与企业考评有关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情况;

  (二)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年周期自评情况;

  (三)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四)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施工企业年周期考核记分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考评周期结束的企业,以第二十八条归集的资料为主要依据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并在考评结束后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公示书》(详附件2-4,简称《企业考评公示书》)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上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公示期内对企业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为最终结果。提出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未在规定时限提出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场对施工企业提出的复核申请是否受理做出决定,不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企业考评主体应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做出复核决定。

  企业考评主体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复核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考评主体应在考评期限结束的次日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详附件2-5-1、2-5-2、2-5-3、2-5-4,以下简称《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第三十三条 企业考评主体对省内施工总承包和省外入闽企业考评或复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四档(“优良”、“合格”相当于省政府安委会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二级达标”、“基本合格”相当于“三级达标”,下同)。

  省内施工总承包和省外入闽施工总承包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优良”,考评结果“优良”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全省考评的有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数量的10%,按企业所有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由低到高排序:

  (一)企业按规定开展自评工作,及时提交自评材料和考评申请,且每年自评结果均达到合格的;

  (二)企业考评周期内,项目考评无不合格,项目考评优良率不低于50%(项目考评优良率是指企业在考评周期内项目考评结果优良的完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完工工程数量之比,按照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且考评结果优良的项目不少于3个的;

  (三)企业考评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省内施工总承包和省外入闽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复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一)企业未按规定提交自评材料和考评申请的;

  (二)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项目考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在考评周期内项目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完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完工工程数量之比,按照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下同)的;

  (三)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累计发生1起以上(含1起)3起以下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省内施工总承包和省外入闽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10%(按照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的;

  (二)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3起以上(含3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除上述规定情形之外,其余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对省内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的考评或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档。若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3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考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若企业在考评周期内发生1起以上(含1起)3起以下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未按规定提交自评材料和考评申请的,考评(复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除上述规定情形之外,其余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项目)考评主体撤销原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可判定不合格行为的。

  从核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考评主体应将《撤销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公示书》(详附件1-7与2-6)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建筑施工企业在公示期内对撤销原考评结果的决定有异议的,应按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向考评主体提交书面复核申请。未在规定时限提出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复核仍应撤销原考评结果的,考评主体应在公示期结束的次日或收到企业书面异议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将《撤销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决定书》(详附件1-8与2-7)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

  第三十七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可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工程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工伤保险和安责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对于考评结果“优良”的企业,可在诚信评价、评先推优、工伤保险和安责险费率浮动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第三十八条 省厅于每年6月30日前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将该企业及其承建的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在3年内申请办理各类承诺事项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历任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重新考核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重新考核合格的,准予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手续;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手续。

  第四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中项目考评周期是指自办理施工许可起至工程项目申请项目考评之日止。

  企业考评中的年周期是指企业考评周期起始一自然年。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中工程项目在考评周期内历次施工安全考核记分平均值为工程项目安全行为、实体安全以及文明施工部分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历次考核记分的平均值;企业考评年周期内安全考核记分值即为企业考评年周期内所有在建项目安全考核企业记分平均值。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不良信息应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规定申报登记;本细则采用的惩戒、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信息均以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登记的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相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企业考评结果“优良”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评价,2022年至2024年企业考评结果仅评价“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2022~2024年为依据实施细则(2021版)开展企业考评过渡期,过渡期内采集2019~2021年项目考评结果时,闽建〔2017〕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不再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的依据,由各考评主体在企业考评时进行甄别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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