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住宅电梯,宜昌拿出新方案!
6月4日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
关于征求
《宜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有关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宜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结合宜昌实际,宜昌市住建局拟定了《宜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7月4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邮箱ycszjj@yichang.gov.cn,联系电话0717—6440242。
宜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未被鉴定为危房、且未设电梯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单一产权的保障性住宅、单位自管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主体、充分协商,政府指导、自主实施,依法合规、保障安全,注重实用、减少占用的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基层自治、高效便民、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结构,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阻碍消防通道及人员疏散通道,不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尽量减少对低层住宅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尽量减少对小区道路和绿地绿化等公共区域的占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现场勘验和规划审查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监督检验及对电梯制造、安装单位的安全监察等工作。
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明确牵头部门,配备工作人员,成立调解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供服务指导和手续办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前期调查、政策宣传、服务指导、矛盾调解、公示解释、安全监管、满意测评等工作。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网络等相关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加装电梯的电力扩容、管线迁改等配套项目计划,公布办事流程,优惠收取费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实施主体(下文均称实施主体),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意见统一、资金筹措、组织实施、项目申报、施工管理、工程验收、日常使用管理与维护等相关工作,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
实施主体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或第三方单位代理相关工作。委托人应与受委托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施主体不得因委托而减除或免除承担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由实施主体自行筹集。具体费用由业主自行协商,结合“谁受益、谁出资”及受益大小等因素,按一定比例分摊。具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业主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完成竣工验收并正常投入使用后,业主可申请财政奖补。
第二章 申报及审查
第七条 既有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应当在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编制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用地范围、电梯位置、井道及连廊尺寸、周边环境和绿地绿化占用情况、利益补偿方案等内容。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专有部分权利人的同意。
第八条 实施主体就加装电梯初步方案书面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实施主体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加装电梯初步申请。
第九条 实施主体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加装电梯初步方案的可行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十条 初步审查通过后,实施主体对加装电梯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预算及筹资方案;
(二)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及分配方案;
(三)电梯运行及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
(四)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五)各自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已征求意见的初步方案基础上,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和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文件,确保加装电梯后不改变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图审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文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应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公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在拟加装电梯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通过政务网站同步进行,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充分保障相关业主的知情权。公示文本应包括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加装完成后的效果图,意见反映渠道及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出具公示意见书。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权益平衡、方案优化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协商。
相关当事人对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协商无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解,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法律人士等参加。相关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并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调解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出具公示意见书,并注明调解情况、表决情况。
业主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公示程序、公示内容及公示结果负责解释。公示期间未提出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公示期满后再有异议的,异议无效。
第十四条 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并签订书面施工和监理合同。存在安全隐患的,须消除安全隐患后,或者书面承诺在加装电梯的同时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加固、消除安全隐患,方可申请联合审查。
第十五条 实施主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联合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文件、结构安全说明及图审机构审查意见;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公示意见书;
(四)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电梯采购安装合同及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委托监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要求,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并可就加装电梯实际情况征求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消防安全等相关专家的意见,对于存在争议的可提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并将出具的联合审查意见书(附设计方案)同步抄送至所在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经联合审查同意加装电梯的,申请人方可依法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未通过的,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原因,并指导其进行修改后再行申报。联合审查意见书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唯一合法性文件,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通过联合审查后不得随意变更设计;严禁以任何理由私自扩大连廊尺寸;如有涉及结构、位置、尺寸的变更,应重新图审、公示并重新申请联合审查;变更前已取得的联合审查意见书废止。
第三章 实施、使用及管理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自领取联合审查意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联合审查意见书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 根据《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宜府办发〔2019〕29号)的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控;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提醒、技术指导职责。实施主体或者施工单位应办理小散工程监管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电梯安装单位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 取得联合审查意见书后,出资业主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中业主个人所需支付的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出资业主为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包括且不限于:
(一)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各自义务,保障安全;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三)参与分部分项验收,并组织竣工验收,签署明确意见;
(四)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的责任包括且不限于:
(一)设计单位及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设计文件负责;
(二)对加装电梯结构安全进行论证,并负责解释;
(三)参与分部分项验收及竣工验收,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责任包括且不限于:
(一)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施工;并对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
(二)参与分部分项验收及竣工验收,按要求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的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包括且不限于:
(一)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施工;
(二)未经监理单位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三)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并参与竣工验收,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严格按照《宜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导则》(DB4205/T 070-2020)实施。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分部分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加装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将相关档案进行移交。竣工验收合格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具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项目档案后,业主可以申请财政奖补资金。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财政奖补按照每部10万元标准实施,暂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视具体情况另行研究。鼓励其他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出台属地奖补政策。
第二十九条 电梯为实施主体共有,实施主体依法承担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应义务,并按相关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实施主体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委托人是使用单位;未委托的,实施主体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依法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自行检查,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应急专项预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签订维护保养合同。鼓励电梯使用单位或实施主体、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实施主体应督促新、旧使用单位做好使用管理交接,变更使用登记。
第三十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使用登记。
第三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归实施主体共有,加装部分不计入本单元建筑物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住宅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三条 因转让、继承或者受遗嘱等取得加装电梯住宅所有权的,转让人、继承人或者受遗嘱人应当书面通知本单元其他业主,由住宅受让人承继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未取得合法手续、自行建设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以及超出审查范围的私自加建部分依法查处。
阻挠、扰乱、破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提前介入服务,安排财政预算,对小区加装电梯的规划要求、建筑条件、消防安全、小区环境开展前期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统筹纳入本辖区老旧小区改造,综合实施管线迁移、场地预留等工作;鼓励实施集中采购、连片加装、统一维护。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出台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和管理相关文件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施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