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提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20〕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27号)精神,现就我市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20〕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27号)精神,现就我市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凡按照我市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相关规定实施加装电梯的,在加装电梯项目正式施工后,已先行支付建设资金的房屋所有权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加装电梯中个人所需支付的建设资金。
二、申请时间
根据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相关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均已签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按一定比例分摊费用并先行出资,并经我市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备案,自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正式施工之日起2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金额
缴存职工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出资金额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提取要件
提取申请人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个人支付收据及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5月2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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