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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提要:根据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太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4月2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的有关事项下发通知。

  根据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太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4月2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的有关事项下发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提取条件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出资参与加装电梯后,本人及其配偶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无冻结的,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

  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范围内,不得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部分。

  提取资料

  提取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

  1.所在区政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书)》(简称“联合审查意见”);

  2.全体业主签订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含加装电梯工程费用预算及分摊方案)》(简称“协议书”);

  3.身份证;

  4.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办理流程

  提取申请人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到住房公积金各分理处/管理部办理。

  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之日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其他规定

  为便于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主体的受托人(或受托机构的承办人)可以携带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对《联合审查意见》和《协议书》向既有住宅所在地的分理处/管理部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的备案;经过备案的,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涉及的业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以上资料不再重复提供。

  本通知所规定的既有住宅所有权人是指《协议书》中载明的房屋产权人。

  本通知所规定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以全体业主签订的《协议书》中载明的分摊金额为准。

  本通知所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主体的受托人是指依据《关于太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由全体业主委托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工作的个人或组织。

  同一缴存职工有多套既有住宅的,只能按照本通知规定条件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申请人依照本通知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应当符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规定。

  该通知自2021年4月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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