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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印发2020年矿山石场治理复绿实施方案

提要:日前,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2020年矿山石场治理复绿实施方案。

  日前,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2020年矿山石场治理复绿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探索建立由政府、企业、社会三方共同参与的矿山石场治理复绿工作机制,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实现修复山体、消除隐患,绿化环境、恢复生态目标。矿山石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全年共完成矿山石场治理复绿660公顷(需在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各地级以上市具体分解任务指标详见附件1。

  二、工作原则

  (一)分类指导、因矿施策。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违法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治理复绿。

  (二)突出重点、发挥效益。以关闭的矿山石场为重点,兼顾生产矿山。因地制宜、优先治理城市近郊、村镇周边人口密集以及“三区两线”(指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附近的矿山石场,实现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三)统筹治理、综合利用。统筹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占补平衡指标调剂等政策措施,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治理模式。

  (四)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充分发挥市县政府的主导作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政策激励,吸引各方投入,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矿山石场治理复绿。

  三、治理对象和责任分工

  (一)明确治理对象

  需要进行治理复绿的矿山石场,主要包括:

  1.存在安全隐患、存有废弃矿井和采空区的矿山石场;

  2.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矿山石场;

  3.已纳入财政资金支持治理复绿的矿山石场;

  4.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区域内政策性关闭的矿山石场;

  5.“三区两线”附近的矿山石场;

  6.历史遗留矿山石场;

  7.按照《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签订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开展治理复绿的生产矿山。

  (二)明确责任主体

  1.历史遗留及政策性关闭的矿山石场(以下简称I类矿山石场)的治理复绿,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

  2.采矿权已经灭失但能认定治理复绿义务人的矿山石场(以下简称II类矿山石场)的治理复绿,由治理复绿义务人负责;

  3.其他生产矿山(以下简称III类矿山石场)的治理复绿,由矿山企业负责。

  (三)明确部门责任

  1.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列本级I类矿山石场治理复绿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并负责I类矿山石场治理复绿的牵头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及数据汇总工作,负责II、III类矿山石场治理复绿的监督检查、验收及数据汇总工作。其中,林业部门为地级以上市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区域内I类矿山治理复绿的牵头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及数据汇总工作,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区域内所有采石场治理复绿的监督检查、验收及数据汇总工作。

  2.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矿山石场周边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参加矿山石场治理复绿的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工作。

  3.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III类矿山石场、采石场实行水平台阶式开采情况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参加矿山石场治理复绿的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工作。

  4.水利部门负责对矿山石场造成水土流失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参加矿山石场治理复绿的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工作。

  5.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保障I类矿山石场治理复绿年度工作经费。

  四、工作要求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矿山石场治理复绿工作,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筹措资金,并督促相关企业严格履行治理复绿责任,确保完成工作任务;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治理复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确保治理复绿质量,并严防企业借治理复绿之名偷采盗采。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部门要于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工作进度报表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于2020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工作情况报送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将根据工作进度,及时督促提醒工作进度滞后的地市,并于年底前汇总全省情况报告省政府,对工作推进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进行通报或提请省政府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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