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费及电费补贴办法
根据《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9号)第二十一条“维护费和电费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的要求,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起草了《深圳市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费及电费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深圳市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费及电费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营造国际一流城市环境,打造具有深圳特色的城市夜景,提高业主自主建设景观照明设施的积极性,建立本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费及电费补贴的相关管理活动。
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范围内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费及电费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的维护费及电费补贴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是指为保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由业主自主维护管理所产生的费用。业主自主维护管理包括业主自建自管和政府建设委托业主维护管理两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电费(以下简称电费),是指满足城市景观照明亮灯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耗费的电能电量所产生的费用。
第四条 纳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具备远程抄表功能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作为维护费补贴对象:
(一)在《深圳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夜景重点照明控制对象分级表一级范围内的;
(二)在实行景观照明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区域范围内的;
(三)不在上述范围内但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委托业主管理,或者其他因城市景观照明要求而产生的特殊情形。
第五条 维护费补贴金额为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补贴基数乘以维护费补贴比例乘以补贴考核系数。
第六条 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补贴基数,按照投资额大小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计算:
(一)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额不足一千万元的,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补贴基数为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额乘以百分之三;
(二)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不足三千万元的,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补贴基数为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额减去一千万元之差乘以百分之二,再加三十万元;
(三)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上,不足五千万元的,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补贴基数为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额减去三千万元之差乘以百分之一,再加七十万元;
(四)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的,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补贴基数为九十万元。
第七条 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投资额不含用于商业目的的楼宇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等商业照明设施的投资,具体数额以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项目结算审核报告为依据。
第八条 住宅楼宇维护费、政府投资建设并委托业主管理的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费的补贴比例为百分之百,其他楼宇维护费的补贴比例为百分之五十;行政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景观照明设施不予补贴维护费。
第九条 纳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具备远程抄表功能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作为电费补贴对象:
(一)在《深圳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夜景重点照明控制对象分级表一级范围内的;
(二)在实行景观照明“三同时”建设项目区域范围内的;
(三)不在上述范围内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或者其他因城市景观照明要求而产生的特殊情形。
第十条 电费补贴金额为规定亮灯时间内实际产生电费乘以电费补贴比例乘以补贴考核系数。
第十一条 规定亮灯时间内实际产生电费为景观照明设施总功率乘以规定亮灯时间乘以电费单价,也可以按在规定亮灯时间内供电部门提供的实付电费金额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 景观照明设施总功率不含用于商业目的的楼宇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等商业照明设施用电,电费单价以供电部门的电费通知单为依据。
第十三条 住宅楼宇和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比例为百分之百,其他楼宇电费补贴比例为百分之五十;行政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有物业取电的景观照明设施不予补贴电费。
第十四条 纳入维护费及电费补贴对象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其维护费及电费实际补贴金额与景观照明设施的亮灯效果、规定亮灯时间挂钩,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其中,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范围内的,由市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考核,其他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由区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考核。
第十五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纳入补贴对象的景观照明设施设备完好率、运行情况、亮灯效果进行日常巡查,每季度根据日常巡查情况出具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根据检查情况,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按照评分标准确定维护费及电费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补贴考核系数分别为百分之百、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零。
第十七条 在规定亮灯时间段正常亮灯、亮灯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以及季度不亮灯次数(包括临时亮灯)累计一次以下为优秀;
在规定亮灯时间段正常亮灯、亮灯率百分之九十以上以及季度不亮灯次数(包括临时亮灯)累计三次以下为良好;
在规定亮灯时间段正常亮灯、亮灯率百分之八十以上以及季度不亮灯次数(包括临时亮灯)累计五次以下为合格;
不按规定时间亮灯、亮灯率百分之八十以下或者季度不亮灯次数(包括临时亮灯)累计六次以上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规定亮灯时间,是指星期五、星期六、重大活动及重要接待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及其前一日,以及其他需临时亮灯日。具体亮灯时段由主管部门根据季节变化情况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范围内的申请人向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的申请人向所在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结合深圳智慧城市建设,申请上述补贴采用网上申报和办理,具体流程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给予维护费及电费补贴,以年为周期核算补贴额度,每季度拨付一次补贴,具体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