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市场又变天!在这里,群租房、“胶囊公寓”统统遭禁了...
文章来源:央视财经
10月30日,广州市对房屋租赁的管理“三炮齐鸣”:广州市住建委与有关部门一口气发布了3份有关住房租赁的文件,包括《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关于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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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值得关注的亮点颇多:广州将全面开启房屋租赁合同“线上线下”备案模式,逾期不办最高罚1万;首次发布的住房租赁标准明确,严禁群租房,禁止“胶囊公寓”,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5㎡;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引导规范租赁双方公正签约履约,明确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上调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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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不备案逾期将被罚款
新《规则》,规范了房屋租赁市场上各主体、管理上各环节所有参与者的行为,保障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开放式的服务模式,让承租人获取居所信息的渠道更为广泛;通过备案,让承租人享受积分制的公共服务权益更加有保障。
作假将入诚信系统
2013年,广州曾出台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但主要是针对中介促成的租赁合同备案,而新《规则》则明确,自行签约也需进行网上备案。
据新《规则》,自行签约的,由出租人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租住租赁企业房屋的,由企业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经中介居间促成房屋租赁关系的,由中介机构办理网上备案。
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弄虚作假录入虚假房屋租赁信息等不良行为将纳入诚信系统。
对于出租人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将被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元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案审核网上进行
为了方便市民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可通过网络完成。
此外,新《规则》还规定,租赁供需发布、备案、审核管理、配套服务均能在线上进行,只要登录“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等进行相关操作即可。
人屋信息均须“实名”
为确保租赁住房供需信息的真实性,《规则》新增了人、屋实名的规定,包括要求服务平台使用人身份必须实名认证,房屋信息也要通过平台的产权校验和街镇的人工核查,以保证人、屋信息真实可靠。
新《规则》明确,要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备案证明》打印服务。基于该条款,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目前已实现了租赁双方网上签约、租金参考价查询、地图找房、备案查询等服务功能。
据相关管理部门透露,未来服务平台的租赁信息,将及时与公安、教育、公积金等部门对接,方便承租人办理居住证、公积金提取等业务,享受子女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
广州首次明确住房租赁标准
人均居住使用面积≥ 5㎡
根据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新规,广州今后要严禁群租房。同时结合近几年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情况,广州首次明确租房人均居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特殊需要,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这一条款的出发点是通过设置人均居住面积,解决“群租房”乱象,也缓解相关的治安、消防、卫生等问题。
按照新规,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消防、燃气、结构、治安、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为承租人提供健康安全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舒适度,保障承租人的健康安全居住权益。
严禁“房中房”?
新规写明租客改造住房租赁也有标准,那就是严禁“房中房”,单套住房不能加建厨房、卫生间。
住房租赁企业要“以屋管人”
此外,住房租赁企业也有改造住房租赁的标准,也就是“以屋管人”。住房租赁企业管理标准明确了,近年来,国务院、建设部均明确要发展住房租赁企业,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广州市的住房租赁企业如雨后春笋,但却没有可依据的执行标准,新规对企业租赁住房的改造划了界限。
“以屋管人”
就是住房租赁企业要把管理标准固化下来,负责房屋的服务及安全工作,以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
严禁“胶囊公寓”
新规还写明了宿舍型住房租赁的标准,即严禁“胶囊公寓”。新规明确了单位宿舍、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宿舍型公寓和集中式公寓的租赁住房的标准,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合理引导、鼓励宿舍型租赁住房的发展,禁止经营“胶囊公寓”。
广州发布首个住房租赁合同网签范本,明确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上调租金合同文本还要求明确房屋限住人数,从源头严防群租乱象;还强调不能利用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储藏室居住,防范安全隐患。此外,明确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上调租金,租赁期满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租房屋。既稳定了租金,又稳定了长期租赁关系,维护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房屋维修责任
出租屋有了损坏,到底是业主来维修还是承租人来维修,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划分,容易导致纠纷产生。而合同文本就对房屋维护及维修的主体和责任进行了明确,避免了责任主体混乱。
例如,条款中明确,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承租人)应及时通知甲方(出租人)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启动维修。逾期不启动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维修方案经甲方同意后,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减少影响天数的租金或增加相应天数的免租金期限。
此外,合同文本也明确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主体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