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出台“限价令”:新房定价比照去年10月水平_新浪地产网

长沙出台“限价令”:新房定价比照去年10月水平

提要:通知强调,长沙市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许可证,价格比照2016年10月的均价来确定。

  据《红网》报道,2017年6月29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三部门联合印发《长沙市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监制操作规程》(长发改价控[2017]96号),通知强调,长沙市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许可证,价格比照2016年10月的均价来确定。

  具体而言,2016年10月有销售的,申报单价不得高于该项目当时的分面积段销售均价。首次开盘的,申报单价不得高于同质可比项目2016年10月的销售均价。

  此次“限价令”的实施区域为:芙蓉区 、开福区、天心区、岳麓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适用范围为长沙市新建商品住宅(不含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单位自建房、拆迁安置房)。

  按照规定,价格监制的一般流程分成六步走:1、企业申报材料;2、区县(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3、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询价;4、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询价;5、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制;6、预售许可及开通网签。

  价格监制的基本准则,根据同质可比原则,分业态类型及装修状态,以2016年10月为基准期,分为90平米以下、90-144平米、144平米以上三个面积段进行核准。具体情形分为以下三类:

  1、项目申请预售许可证,2016年10月有销售的,申报单价不得高于该项目2016年10月分面积段销售均价。

  2、项目申请预售许可证,首次开盘,2016年10月无销售的,申报单价不得高于同质可比项目2016年10月分面积段销售均价。由区县(市)政府同意提供不少于2个同质可比项目。

  3、项目申报预售许可证,2016年10月无销售记录,但预售审批均价在长沙市房地产调控以后审批的,且申报业态、品质无显著差异,以预售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审批均价询价。

  文件还明确,初始报建为毛坯住宅的,不予认定为全装修住宅预售;申请全装修住宅,装修价格不得超过毛坯价格的15%。

  此外,对于住建或统计部门询价有异议的,可向区县(市)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召开价格会商会。但询价部门只提供一次询价,申请二次询价的,须提供发改部门签署意见或价格会商文件(同意该项目按具体标准进行二次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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