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减征资源税有了新规定_新浪地产网

矿山减征资源税有了新规定

提要: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近日印发《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公告指出,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来源:海丝商报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近日印发《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指出,对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资源税全面改革自2016年7月1日实施以来,依法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减税,受到矿山企业的欢迎。但鉴于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充填开采两个减税项目的认定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减税条件较难把握,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土资源部在对矿山企业联合调研和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公告。该公告的制定,有利于矿山企业办理该优惠政策。

  公告指出,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减征资源税的充填开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适用的胶结或膏体等充填方式;二是对采空区实行全覆盖充填;三是对地下含水层和地表生态进行必要的保护。

  公告要求,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原设计可采储量不明确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全国工商联石材业商会矿山委员会秘书长庄锡招认为,国家给出如此大的优惠政策,对国内的矿山开采是利好的,可以鼓励更多衰竭期的矿山得以充分开采。过去很多还不错的矿山,因为无力支付高昂的资源税而被迫停止开采,而矿山又没有得到完全开采,周边的绿化也没有及时跟上,对环境来说,会是更大的破坏。如果这些矿山能够得到完整的开采,开采之后的矿山必然得到复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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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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