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3月1日起执行
提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有关“制修订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的要求,满足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需要,住建部组织编制了《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来源: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有关“制修订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的要求,满足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需要,住建部组织编制了《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与《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配套使用,原《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中的相关装配式建筑构件安装子目(定额编号5-356~5-37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