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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新政策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提要:写字楼租不出去,可以改建为住房进行出租;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来源:新疆经济报

  本报乌鲁木齐1月17日讯(记者梁勇)写字楼租不出去,可以改建为住房进行出租;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17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近日,《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给新疆定下一个目标:到2020年,全区设市城市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县城住房租赁市场初步发展并初具规模。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完善租赁住房供应、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和加强租赁市场监管4个部分。我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目标为:到2020年,全区设市城市要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县城住房租赁市场初步发展并初具规模。

  《实施意见》中对我区租赁住房供应提出了7条措施,包括支持租赁住房建设、积极盘活存量房源、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发挥中介机构促进住房租赁作用、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提高公租房货币化和运营保障能力、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住房租赁活动。

  对鼓励住房租赁消费提出了3条措施,包括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实施意见》同时还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发展租赁地产;鼓励各类投资者注册成立住房租赁企业,形成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多元化的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专业、规范的租赁服务;鼓励中介机构开展租赁业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住房租赁活动;鼓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科学确定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具体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推动实现城镇居民特别是新市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六大亮点《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鼓励房企开展租赁业,加快“去库存” 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水电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收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在市场租房,给予补贴落实公积金租房政策个人出租住房税率,从5%减至1.5% 合同期限内房东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解读《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新疆人可享这些好政策

  本报记者梁勇

  近日,《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外公布。

  1月17日,记者采访获悉,《实施意见》提出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具体政策措施。其中包括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等。此外,《实施意见》还对“商业用房可否改建租赁住房”“改建房能否出租”“住房租赁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做了相关解释。

  商业房改住房水电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收

  《实施意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租赁住房建设。各地应结合住房供需状况,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这肯定有利于帮助商业地产去库存和增加租客可选房。”新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孙戈兵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符合目前市场的需要。

  “此举除了能缓解去库存压力,另一方面也能繁荣租赁市场,尤其对年轻人来说,房源多了以后,相应租金也会降下来,对年轻人买房之前的过渡是很有帮助的。”孙戈兵说。

  针对此前业界关注最多的“商改租”后土地性质改变的问题,《实施意见》提出,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商业用房的产权是40年,而住宅一般是70年。改变性质后,土地的价值如何补差价?“《实施意见》通过规定土地的使用年限不变,暂时回避了这个问题,可能还需要后续的细节来说明这一问题如何解决。”不过,孙戈兵指出,《实施意见》也明确了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这一点将增加商业用房改为住宅出租的吸引力。

  为了促进住房租赁消费,《实施意见》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地方政府可提供信贷担保,提供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

  个人出租住房可享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施意见》提出,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

  “这一举措有利于盘活空置的住宅。”孙戈兵说,全区各个城市里都有很多房子已经出售了,但是却空置着,这是一种浪费。此举鼓励把闲置或空置的住房出租,有利于盘活住房存量。

  《实施意见》对如何改造也作了相关规定: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这是《实施意见》对房屋改造在安全上提出的明确规定和要求。”孙戈兵说。

  在住房租赁消费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进行鼓励,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在税收上将给予优惠政策。

  其中,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个减税措施,非常符合现在的供给侧改革,房主将更有动力规范出租房屋,也能促进市场规范化发展。”孙戈兵说。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采取多种措施,着力解决住房无房产证而无法向社会出租等突出问题,对已经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因土地、规划、消防、施工、竣工备案等手续不全而无法办理房产权证书的,应督促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加快办理。

  无房职工租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付房租

  此次《实施意见》中明确,各地要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同时,《实施意见》指出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据实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要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合理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在公租房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逐步实现公租房货币化。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农业转移人口、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为了促进住房租赁消费,《实施意见》提出,各地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许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农业转移人口等人员收入不高,购房支付能力不足,主要靠租房解决住房问题。如果他们的住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无疑会影响城镇化发展质量。”孙戈兵指出,正如2017年自治区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坚持把房地产业发展与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机结合”,《实施意见》提出的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措施,让房屋更好地回归居住属性,实现群众住有所居,“这不仅是我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确保新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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