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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

提要: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担保机制,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个阶段和环节。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现金、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建〔2016〕10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人力社保局,宁波市城管局,温州保监分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要求,充分发挥工程保险市场机制的作用,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5〕217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担保机制,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个阶段和环节。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现金、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在建设工程领域采用保险机制,是国际的通行做法。从2014年起,温州市建设主管部门以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为突破口,率先进行服务创新试点,将保险业的风险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引入到建筑行业,取得了显著成效。实践证明,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不但可以依托保险行业的风险管控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建设工程各个环节的责任风险,而且其保险费用与现金、银行保函相比具有明显优势,更重要的是不占用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可以大大降低建筑业企业的资金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目前,温州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市场份额已经占到整个工程担保市场的60%以上。

  在建筑行业引入保险机制,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有利于发挥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减轻企业负担,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筑行业相关保险的创新突破,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重要意义,按照政策性引导和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通过保险机制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

  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主要险种

  建设工程综合保险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

  (一)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建设工程投保人在投标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下同),应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

  (二)建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建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包括承接相应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同)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投保人在建设合同签订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

  (三)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发包人按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的保险。投保人在建设合同签订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或人力社保)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建筑业企业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提交人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三、积极稳妥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

  (一)积极创新,重点推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专题调研,研究制定本地区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以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为重点,选择条件成熟的工程项目先行开展。要强化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引导,鼓励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运用保险的手段和方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市场运作,有序开展。各地在开始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时,可由一家保险机构牵头,联合数家保险机构组成保险联合体,负责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控流程的制定以及险种的推广运行。条件成熟后,可由各家保险机构以市场化竞争的方式开展相关业务,通过共保体、再保险等形式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各保险机构在承保活动期间,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对投保人的履约行为进行风险管控。

  (三)市场现场,加强联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充分运用省级和本部门的建筑市场信息化平台发布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动态记录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和现场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工程建设过程监管、执法处罚等信息,公开曝光各类市场主体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有效实现建筑市场和现场的两场联动。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开展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将保险公司动态风险管控的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费率,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四)规范运作,强化监管。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以及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事件,切实发挥工程项目综合保险的示范引领作用;要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行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使用综合保险项目的监管,切实履行工程项目监管责任;对于投保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投保资料、虚假保函等情况的,要将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涉嫌违法的要依法查处。保险监管部门要对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规范运行做好指导,并对保险参与主体履行监管责任。

  (五)宣传教育,逐步推广。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广泛开展工程保险、工程担保方面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通过专题讲座、专题调研、座谈会、现场会等形式,利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等新兴媒体广泛宣传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优越性,强化政府的政策引导;要充分借鉴温州、宁波等已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地区的成功经验,认真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有效推进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地在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推进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市场监管处联系。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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