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布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
来源: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2016年12月28日,福建省住建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发布了《福建省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方案内容,试点企业包括但不局限于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全省范围内优先安排装配式建筑开展试点,鼓励技术、管理力量较强且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大力支持BIM技术、消能减震技术、智能化技术等科技创新应用。
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1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等7省市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的函》(建办市〔2016〕415号)的要求,省住建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8日
附:方案全文
福建省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工程总承包
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1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等7省市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的函》(建办市〔2016〕415号)的要求,现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利用两年的时间在我省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健全完善工程总承包制度,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推进项目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企业,打造具有综合竞争力的建筑业龙头企业,为企业走出去参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奠定基础。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建筑市场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建筑业发展环境。
二、实施部门
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由省住建厅负责,具体工作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下同)组织实施,发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步骤
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6年12月~2017年1月)
1.确定试点企业
(1)列为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的设计单位、建筑工程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公用工程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
(2)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另行推荐2-3家具备工程总承包能力的设计单位或建筑业企业。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应当具有一级及以上建筑工程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资质。优先推荐同时具有上述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2017年1月15日前将另行推荐的试点企业名单上报省住建厅。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名单由省住建厅、省发改委汇总公布。
2.确定试点项目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商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选定一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作为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并向社会主动公开(福州、厦门、泉州市各安排不少于5个工程项目,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少于2个,其他设区市不少于3个)。试点项目原则上为采用通用技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先安排装配式建筑开展试点。
上述所称的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电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发包的工程内容应当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智能、防雷等配套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二)实施阶段(2017年2月~2018年9月)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对试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及时研究解决试点项目推进过程出现的问题;对试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等环节和工程质量、安全、造价、进度等方面中出现的问题给予技术指导与服务。
(三)总结阶段(2018年10月~2018年12月)
省住建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组织各设区市对试点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梳理试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标准,构建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并在全省全面推广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
四、试点措施
(一)工程发包
1.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在可研批复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后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的规定确定发包方式。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在可研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宜采用预算后审方式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发包合同中约定。在初步设计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在财政审核和审计时,仅对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新增变更部分进行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仅审核、审计其建设的规模、标准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原设计方案和总承包合同条款要求。结算价款调整应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项目,招标文件应当约定总价包干范围以及合同价格调整的变更范围、价格调整办法等事项。中标人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审查后,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价)应当经建设单位及财政审核部门(如需)审核。经审核后的预算造价作为按进度支付及结算工程款的依据,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价款外,其他不予调整。
采用预算后审方式的项目,应当执行限额设计,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加强工程项目的总投资、设计内容标准及各个阶段造价的控制,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工程预算、结算编制依据、综合单价取值办法和价格调整办法等事项。投标人依据投标设计方案编制投标报价。中标价仅作为合同暂定价,其中勘察设计等咨询费可以确定计费标准和下浮系数。在中标人完成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超出可研批准的估算上浮允许范围)报建设单位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中标人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预算。预算造价经建设单位及财政审核部门(如需)审核确定后作为合同价,并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经审核后的预算造价,作为施工期间进度款的支付及结算依据。施工期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经建设单位及财政审核部门或项目审批部门(如需)批准后列入结算,结算金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或财政审核部门(如需)审核结果为准计取。
2.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范围和招标控制价,细化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是否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BIM技术等招标需求事项。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时间,确保投标人有足够时间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究、了解招标人的招标需求、进行必要的深化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试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和指导服务工作。省住建厅积极做好具有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公布,为招标人选用提供参考。
3.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单位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鼓励技术、管理力量较强且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工程项目前期咨询工作的试点企业,可以参与本试点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
工程总承包项目项目负责人(也称“项目经理”)应为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项目负责人还应当承担过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承担过大中型工程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代建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
4.工程总承包评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工程业绩等。在试点期间,不宜将工程业绩限定为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设置为相应施工业绩或设计业绩。在可研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项目,评分权重侧重于投标设计方案的分析及优化方面;在初步设计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项目,评分权重兼顾设计方案优化、投标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及施工计划等方面。支持工程总承包项目科技创新应用,招标文件可以设置对主动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消能减震技术、智能化技术等科技应用加分事项,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评审要素,可以按照《关于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期间做好工业化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5〕16号)的规定执行。
(二)主体责任
1.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自行实施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时具有资质许可范围内的设计、施工能力的,应当自行组织实施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和主体结构的施工。
2.分包工作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
3.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施工工期、工程造价等负总责。各勘察、设计、施工和采购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向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三)项目实施
1.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配备相应的项目管理班子,符合资格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可兼任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监管,实施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备案管理。
2.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等应作相应调整,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人员栏目,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意见,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根据其实际承担的工程内容在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的相应位置签署意见。
3.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总承包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参加。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并由其负责向建设单位移交全套工程技术资料。项目前期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并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4.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宜采用按比例或按月度约定额度支付方式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监督管理
1.按照法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桩基与主体结构两阶段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对于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施工的,采用工程总承包合同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对于工程总承包企业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分包(承包)合同的,采用工程总承包企业与施工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分包(承包)合同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无需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同时,按规定做好合同约定的施工管理人员备案。
2.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桩基工程先行施工的,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允许先行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办理桩基工程施工许可时,可容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人防审核意见书,但必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该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3.在办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时,如没有相关栏目填写工程总承包信息的,可在备注栏中注明工程总承包企业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其他栏目按照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实际承担的工程内容填写。
4.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实际承担施工任务的企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时,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外,应将工程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作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纳入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办法监管范围,在法人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详见附件1-4)。
5.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的审计监督,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安排审计。
对于非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方式的,以上试点措施可以参照执行。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建厅成立全省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健全完善工程项目建设监管机制。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导工程总承包试点各项工作,着力研究和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协调沟通。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的支持和帮助,确保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优化监管流程。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从有利于工程总承包推行的角度出发,大胆改革创新,优化招投标监督、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为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收集整理试点工作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省住建厅建筑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