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不免费续期 民众怎能安居乐业?
时事访谈
原来土地制度设计主要是体现国有性质。但现在与当时情况已经不同。将来工业、商业可能会有偿续期,但住宅的趋势是免费续期。
上周末,持续热议了大半年的温州部分住房20年土地使用证到期问题,终于迎来了国家层面的初步解决方案。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正式发布过渡性安排办法,针对温州等地少数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两不一正常”: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此举被认为是具有风向标意义,但问题是,国土资源部的批复只是一个过渡性的解决方案。而且,据澎湃新闻报道,温州按照这一精神办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交易登记,多数市民还持观望态度,甚至有已谈成的交易解除交易合同的。另据《21世纪经济报道》,一位接近国土部的知情人士透露,就目前中国土地制度管理法而言,土地使用权到期续费是肯定的。但短期内不会实行,因为会影响三四线楼市去库存。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是否需要交费?如若交费要按什么标准?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厘清。对此,记者专访了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
政策要先考虑民众需求
新京报:温州这一举措,被评为具有风向标意义,值得全国去推广吗?
邹晓云:不能说是“风向标”,但毫无疑问,温州此举有指示作用。因为全国各地情况不同,温州这个事比较特殊。据我所知,像20年产权的情况全国并不是特别多。温州为何现在不收钱,一个原因可能是因为当年地太便宜了,所以就给了20年产权,这是当地政府规定的。那出了问题,自然政府要想办法解决。而且,钱也不好收,一些房子可能都倒过手了,如果续期向谁收钱?如果向最后的产权持有人收钱,也显然不合适。所以,现在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个结果。
新京报:国土资源部现在推出的还是一个过渡性办法,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您怎么看这个办法?
邹晓云:之所以推出这样一个过渡性办法,这也相当于把问题推到了后面解决,目的是不影响大家现在居住。大家肯定会说,为什么现在无法解决?这主要是相关的土地管理部门、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土地自动续期,这不符合公有制,所以反对的声音比较大。
可我认为,因为任何政策的出台,都应该满足大家需要、保证社会安居乐业,其他都是次要的。当然,这背后还有一些利益问题,因为如果不免费,相关部门就会有很大一部分收益。
住宅就该免费续期
新京报:但毕竟民间反对的声音比较大,有媒体透露,国土资源部相关人士认为,到期收费是肯定的,您认为呢?
邹晓云:我还听到有专家说,即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费1块钱,也是象征土地国有制。我认为,这属于自我安慰。因为《物权法》已经规定了,土地最高使用权70年,届满自动续期。那什么叫自动续期?我们来倒推一下,就是不管交不交费都要续期,否则干吗要规定一个“自动”续期呢?
其他媒体采访我时,我也说了,《物权法》并没有说土地使用权到期一定会收费。原来土地制度设计主要是体现国有性质。但现在与当时情况已经不同。将来工业、商业可能会有偿续期,但住宅的趋势是免费续期。
不该鼓励用税代费
新京报:但是,会不会存在这样一个问题,现在新房子比老房子贵,若老房子不再后期续费的话,大家都去买二手房,市场会混乱?目前这种声音,还不少。
邹晓云:这属于多虑。其实,应该鼓励大家买二手房,因为资产应该充分利用。你看国外的房子,有多少都是上百年、几百年的房子,现在仍在住人。我们去看了很羡慕。前几天有个新闻说,美国现在修不起高速公路,英国维修不起地铁?这其实也说明,人家这些设施还在用,甚至还在被充分利用。
我还听到一个声音,就是在对待土地使用权续费问题上,要用税取代费。我觉得这要不得。因为对到期土地使用权收费,是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一种象征;税却是义务,跟产权性质完全不同。虽然在经济上可能会有一定的替代关系,却混淆了权利与义务,并不可取。
新京报:现在有一个问题是,按照现在的过渡性办法,填写的还是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那么,这会不会影响房主的正常出售?
邹晓云:这在法律上说得通,即使填的是以前的日期,但是,这也可以作为变更产权的依据,因为这是由政府同意的。无论是你把房子卖给我,还是我再卖给别人,这都可以作为变更产权的依据。
最终需用法律解决
新京报:那么,什么时候会彻底解决土地使用权到期续费这个问题?
邹晓云:其实这涉及一个操作性的问题,现在给人的感觉就是在“拖”。拖到大家都满意、都能解决的时候。但问题是,越拖时间越久,转手越多,问题可能越多。总不会让最后一个产权人交费吧。特别是现在大多数房屋产权是70年,房子到了65年肯定没人买。
新京报:既然如此,那您认为,解决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最终应该怎么办?是要修法吗?
邹晓云:最终,要从法律层面尽快解决这个问题。通过法律指导、规范,直到这个问题彻底解决,出台详细的出让和转让条例。但是,无论是延期、收费还是不收,都必须跟《物权法》的精神相一致。人们经常说,“胳膊拗不过大腿”,打个不恰当的比喻,《物权法》现在就相当于是大腿,其他相关法规、条例、细则等是小腿,都不能与之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