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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2月1日起南京正式实行积分落户政策

提要:外地人想要获得南京户籍将实行申请积分落户,同时满足累计积分满100分等5个条件才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此前的购房落户政策也将成为历史。昨天,市政府网站发布《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从明年2月1日起,积分落户政策正式实施。

  明年2月1日起南京实行积分落户

    外地人想要获得南京户籍将实行申请积分落户,同时满足累计积分满100分等5个条件才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此前的购房落户政策也将成为历史。昨天,市政府网站发布《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从明年2月1日起,积分落户政策正式实施。

    积分落户需同时具备5个条件 

    《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1.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2.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3.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4.累计积分达到100分;5.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其中,最重要的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累计积分必须达到100分。 

    多套房产面积不累计积分

    积分落户指标中的基础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年限等。具体细则为,在参保情况方面,缴纳南京市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每满1年加10分。累计补缴年限,每满1年加5分。在合法稳定住所方面,面积每满1平方米计1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住房,按本人产权比例计分。租赁住房不计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多套房面积不累计计分。在居住期限上,在本市连续居住每满1年加2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申请人的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9项指标。减分指标则包括违法行为、不良征信和刑事犯罪记录。近5年内曾被行政拘留、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的,每次分别扣减20分。一般失信的,每项减20分;较重失信的,每项减少40分;严重失信且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管理的有效期内,取消积分落户资格。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罚的,按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月)乘以10减分。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5年内不能申请

    积分落户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申请人可登录南京公安网站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本人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模拟估分。

    市公安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最终积分,按照积分高低分别进行排名。积分相同者,按基本指标积分高低排名;基本指标积分相同的,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的排名优先。积分排名于每年5月和11月在中国南京、南京公安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房屋落户。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省、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不具备前两款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获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有产权住房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申请人必须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除符合积分落户条件外,下列11 类人员也可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

    十一类人员可直接申请落户

    1.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本市的;

    2.被江苏省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

    3.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本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4.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5.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6.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7.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8.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本科、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本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专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限制;

    9.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10.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

    11.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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