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修正两个规定 确保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实施
12月13日电 国土资源部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巡视员赵久田介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修正情况。赵久田称,此次修改的核心是进一步明确不同审批的功能定位,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简化审查内容,精简相关报件,进一步提高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审查工作效率,同时加强批后监管,严格用途管制,确保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实施。
赵久田表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预审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建设用地标准,目的是在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阶段,充分发挥土地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的引导作用,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但是在预审制度实施的过程中,预审环节审查的内容不断增加,导致预审报件时限过长,审查内容重复。
赵久田提到,这次修改,回归《土地管理法》关于设立预审制度的初衷,预审阶段不再要求建设单位对补充耕地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说明。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交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等材料。这一修改,将使预审内容进一步聚焦,大大提高预审的审批效率。
赵久田介绍,此次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重点解决了两大问题。一是进一步优化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将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根据城市建设用地的特点和需求,国土资源部部署了55个城市进行试点,试点地区在用地申报时不要求明确具体位置,同时相应简化用地申报内容。
修改后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吸收了试点的成功做法,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编制,一年申报一次;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回复。同时还加强了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衔接。这一修改大大减轻了城市政府在成片开发的工作量,大大提高了用地审批效率。
二是将先行用地纳入法治化轨道。先行用地是国土资源部出台的一项用地支持政策,对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时用地、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将先行用地明确为国土资源部的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为先行用地政策提供了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层面的依据。
为了把先行用地纳入法治化轨道,切实规范先行用地的审批程序和审批依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结合国土资源部多年来先行用地审批的实践,专门增加了一条,对先行用地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报批期限等作出了规定。
赵久田还强调,此次修改是在《土地管理法》的框架内进行的修改,重点是回归了预审和用地审批的功能定位,提高审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