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期房4个月被中介炒高近80万

提要:尚未交付的期房,中介公司以二手房名义进行倒卖,以赚取高额“信息费”,一套房源的总价被抬高近80万元。昨日,由于中介引导违规操作被银行拒绝贷款,购房者龚先生反映称,百居易房屋超市恶意倒卖信息炒房,致使他房子没买到还白白损失10万元。

  中介违规恶意倒卖信息坑害购房者。

  尚未交付的期房,中介公司以二手房名义进行倒卖,以赚取高额“信息费”,一套房源的总价被抬高近80万元。昨日,由于中介引导违规操作被银行拒绝贷款,购房者龚先生反映称,百居易房屋超市恶意倒卖信息炒房,致使他房子没买到还白白损失10万元。

  百居易恶意倒卖信息炒期房

  昨日上午,购房者龚先生向长江日报投诉称,今年9月初,他通过百居易房屋超市球场街店,打算购买一套华发中城荟的期房,房子面积约158平方米,总房价600万元,他向中介交付了10万元定金,中介向其保证可办理贷款及房屋买卖更名手续。

  近期,由于该房源认筹金刷卡交付票据显示的是卖方姜先生姓名,而申请购房贷款人是龚先生的姓名,银行以安全原因拒绝了龚先生的贷款申请。

  为此,龚先生向百居易房屋超市提出交涉,要求百居易推动购房进程或者直接取消购房合同,他还主动提出,如果交易中止,愿意向房屋原认筹人姜先生支付1万元赔偿金。然而,百居易房屋超市拒绝了龚先生要求,并拒绝退还任何费用。

  “房子没有买到,还白白损失10万元,换成谁都接受不了。”龚先生表示,除了他所购买的这套华发中城荟的房源,百居易房屋超市球场街店还同时倒卖信息加价出售其他期房,“这套房差价接近80万元,他们提供房源信息并私下完成更名,这不是恶意抬高房价炒房是什么?”

  中介强收6.9万元“信息服务费”

  长江日报记者看到,龚先生提供的《二手房居间买房合同》及其他相关收据信息显示,百居易房屋超市球场街店作为第三方,为卖方姜先生及买方龚先生提供“中介信息服务”,收费标准为“房地局标准”,金额为6.9万元。

  百居易房屋超市工作人员提供的信息显示,此次交易房源为江汉区华发中城荟5栋1单元2702室,姜先生在今年4月底以10万元认购该房源,折后总价约523万元,龚先生以600万元购买该房源,中介及卖方姜先生提供信息并配合更名,后期龚先生与开发商仍以523万元合同总价完成后续购房手续,77万元差价部分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百居易房屋超市。

  龚先生表示,他已向百居易房屋超市支付了10万元购房定金,并主动提出赔偿房屋认筹者姜先生1万元,百居易员工也表示他们已经找到了新的买家,但百居易超市仍要强行收取6.9万元“信息服务费”,“我给他们打电话要求退还部分费用被拒绝,后来干脆再也不接我的电话,10万元还在他们手里”。

  昨日上午10时,长江日报记者陪同龚先生前往百居易超市球场街店核实相关情况。在该中介门店,记者表示想见该店店长及相应经纪人了解情况,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都不在,也不知道当天是否会来上班。在等待一会儿后,长江日报记者提出,希望该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该店相关负责人,以确认当天是否会到店处理此事,该工作人员突然破口辱骂。

  随后,该店店长肖文彬出现,记者表示想核实了解龚先生反映的情况,遭到肖文彬拒绝。肖文彬称,按照合同他们不会退还任何费用。

  房源未网签备案二手房合同无效

  百居易房屋超市以二手房合同交易尚未交付的期房,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合规?

  昨日下午,长江日报记者将龚先生相关情况反映至武汉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备案系统查询发现,截至昨日,华发中城荟项目5栋1单元2702室仍未办理网签备案。

  市房管局市场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一份二手房居间交易合同,首先它就不适用于期房交易使用。

  通常而言,在房屋二级市场中,房屋买卖双方通过房屋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进行交易,在没有完成新房网签备案的情况下,房屋在二级市场不能正常交易,即交易的前提是网签备案,然后才能开展卖方办理权证、买房办理权证的后续环节。按照流程,买房者通过认筹形式从开发商手中锁定房源信息,随后在交付首付款后,开发商为购房者办理房屋网签备案手续,网签备案完成后,系统内无法再进行更名。

  市房管局市场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未完成网签备案,这份三方以二手房交易为名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买方可要求取消合同并由三方协商处理退款事宜,如果协商不成,买方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此外,据介绍,二手房中介提供的是居间服务费,即中介佣金,也并没有“信息服务费”这一说法。在这一起案例中,百居易房屋超市的做法实际上就是在倒卖信息,客观上增加了购房者的买房成本。

  对此,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李海夫律师表示,关于买卖二手期房问题,武汉市相关管理部门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武汉市开发办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紧急通知》等文件中明确规定,禁止炒房号、炒楼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销售时买受人必须实行实名制登记。认购时买受人或代理人必须持买受人有效身份证明,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接受其认购,认购后不得变更买受人姓名。认购协议生效两周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必须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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