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监控管理立法成必然 个人诉求受重视
近日,《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经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近几日关于广州市拟对《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进行修改的讨论在网络上也成为焦点,较现行规定,其中,引起关注的是新增设的“紧急查看权”规定:个人因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侵害,情况紧急的,可以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相关信息,但不得复制和调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在登记查看人员身份信息后给予积极配合。
视频监控管理立法成必然 个人诉求受重视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在各地建立以后,在打击犯罪、治安防范、社会管理、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广州市在明确视频监控的安装主体、安装程序、资料管理等内容的同时,通过“紧急查看权”兼顾了个人的权利诉求。
在过去的十多年里,随着我国平安城市建设加快,监控摄像头数量每年增长约20%,安装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展。对于成千上万而且日益增多的监控摄像头,多数民众一般会从正面角度看待,毕竟监控摄像头可以对不法分子产生震慑作用,有助于增加安全感,而且,摄像头还是不会说话的记录者,可以忠实地拍摄、记录现场,需要时可以很方便地“还原现场”。
但是近年来,因摄像头乱装乱用导致的问题也在逐渐增多,比如,监控拍摄的内容被随意传播到网络,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再比如,在发生权利受损需要调取监控时,监控总是“没有拍到”或者“一片模糊”;更有甚者,个别地方执法机关将摄像头的安装和维护承包给企业,由此引发不少执法乱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就是为公共管理服务的,只不过其服务对象往往局限于执法者,而没能惠及普通市民。究其原因,在于没有明确法律规范界定个人是否有权查看监控。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一些原本可以控制的事态持续升级,某些可以挽回的损失被不断放大。在兼顾公共安全与公民隐私的同时,对那些突遭变故者“网开一面”,既体现了制度人性化的一面,同时也是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服务职能的一种直接体现。
随着近几年各地陆续出台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相关规定,针对各地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都提出了相应的条件与程序。在公共场所安装必须要有申请程序,对于一些敏感区域应该限制安装,立法必须明确申请、审批、验收等各个程序,同时,我们在日常的街头也可以发现在公共场所安装的监控设备,有醒目的提示图片等,开放公众意见反馈渠道,听取附近生活、工作民众和其他关系密切人的意见。
在此需要提出的是监控摄像头可以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对保证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重要意义,但同时它也存在侵害公民权利特别是隐私权的嫌疑。因而,立法时必须完善监管机制,以保证公民隐私权和信息安全。另外,对于什么情况下公民个人可以申请了解、获取视频监控资料,获取视频监控资料需遵循什么程序,法律法规中也必须作出详细规定,甚至对能够接触监控资料的人也要明确限定条件。
因此可以说,在缺乏全国性视频监控管理法规的情况下,广州市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为此建制立规,无疑是一种积极探索,也将对其他省市在涉及视频监控建设立法方面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