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规土委解读土地使用权续期

提要:近日,温州部分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费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该委表示,1995年9月18日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可以不用补交地价自动予以顺延;之后签订的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地价等问题,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近日,温州部分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费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18日,针对深圳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问题,深圳市规土委作出了专门解读。该委表示,1995年9月18日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可以不用补交地价自动予以顺延;之后签订的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地价等问题,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据介绍,深圳市目前有关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主要有两个:

  一是1996年深圳市政府依据市人大决定,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规定:凡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在公告之日(1995年9月18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其土地使用年期按以上规定,自出让合同规定的起始日期推算、顺延即可,不须另签合同或换发《房地产证》,其中需变更产权的,在办理变更产权手续时确认、顺延。

  二是在2004年4月23日,深圳发布施行《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该规定所针对的对象是在深圳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及原行政划拨用地补交地价后转为出让用地但原年期未重新调整而土地使用年期已届满的房地产。

  该规定在明确上述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其中一种延长方式就是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内,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

  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针对的只是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至于1995年9月18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地价等问题,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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