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封闭小区如何不违《物权法》?
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文件一经发布,诸如小区内部道路为业主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小区道路公共化涉嫌违反《物权法》等争议四起。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这一段描述写的简洁明了。那么,前述政策是否与《物权法》相悖呢?如何在不违反《物权法》的基础上实施推进呢?
为此,《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王利明教授长期关注物权法领域,曾经参与了《物权法》的起草工作。
王利明表示:首先、已经建成的小区,根据《物权法》规定非常明确,小区内道路、空地属于业主共有。如果要打开封闭小区,只能走征收、然后补偿的途径,从而实现使用权的移转,这在《物权法》上几乎是唯一的途径。如果既不征收、又不补偿,就涉及到侵犯业主权利了。
其次,对于将来新建的小区,王利明建议,应该通过规划明确道路性质,如果已经规划为公共道路后,就不能随意共有了。
小区道路公共化所涉及的征收补偿,应该参照什么标准呢?小区业主是否有权拒绝这一征收、补偿?
王利明向记者表示,补偿的话应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来执行。一般而言,只要严格符合征收程序、且基于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政府征收便可以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2月23日表示:目前,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
换言之,这项政策具体如何执行,还需要通过立法来落实。
眼下,众多法学学者就这一问题发声。
北京理工大学徐昕教授就向本报记者表示:建议先拆机关大院的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则认为,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推行时应尊重大家意愿和需求。政府不能强行推行,要尊重《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