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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管理责任单位 电梯不得投用

提要:《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1月27日正式出台,并将从2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质监局局长刘新胜说,《办法》亮点颇多,着重注重电梯使用相关环节的行为规范。

  新闻来源:新疆都市报

  《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1月27日正式出台,并将从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区出台的首个关于电梯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

  截至2015年底,我区电梯总量达5.3万台,较2010年底增长了3.9万台,每年以30%的速度持续增长,呈现出增速快、使用面广,并逐渐进入老旧状态的特点。

  《办法》主要围绕出现安全问题较多的电梯使用环节,重点规范电梯使用以及与使用相关的生产、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监管等活动,建立电梯责任保险制度、安全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费用筹集制度等有关电梯使用安全的主要制度,明确了相关方的安全责任,建立了电梯安全监管共治机制。

  《办法》出台后,我区质监部门将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的行为严格执法,构建起有效的责任约束机制。

  办法亮点

  规范电梯安全使用管理

  《办法》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确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未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维修费用有了出处

  《办法》明确了住宅电梯需要改造、修理、更新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可以采取的筹集费用的方式。

  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办法》规定,建立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倡导和推行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通过责任保险,解决事故赔付问题。

  快速解决乘客电梯被困问题

  《办法》规定:乘客被困时,应当及时组织排险、救援。通过建立和推广电梯维保管理与应急救援处置服务平台,快速开展救援,保障人身安全。

  电梯使用 明确责任主体

  长期以来,一旦在用电梯出现问题,在解决时,责任主体不明确就是一大瓶颈,责任划分不明、推诿扯皮成为解决难点。《办法》的出台让这一问题得到解决。

  自治区质监局局长刘新胜说,《办法》亮点颇多,着重注重电梯使用相关环节的行为规范。

  从日常监管来看,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不明确是造成电梯故障、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为此,《办法》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确认提出了明确要求: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产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责任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管理的,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为责任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的,该产权人为责任单位;属于共有产权的,产权共有人为责任单位;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责任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人为责任单位。对未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以此达到规范电梯使用管理的目的。

  问题电梯 资金是个关键

  因为维修、维护费用的问题,让一些小区的“问题电梯”带病工作,这一情况已不是什么新闻,此类情况的解决在《办法》中也有所体现。

  刘新胜介绍说,在此次《办法》的制定中,这个问题也是其中的难点问题,在实践中,电梯运行和整改费用的管理和筹集,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几种情况:第一种,有些住宅小区有资金,业主们对要不要修理、要不要大修、要不要更新,意见不一致,导致有些问题久拖不决。第二,确实有些住宅小区的维修资金没有了,或者严重不足,没有这笔钱拿出来修理。第三,有的业主对承担电梯运行费用的意识不到位。不愿意承担相关的费用。

  《办法》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首先,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承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更新、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所需费用。这是其权利和义务。

  其次,对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当电梯需要修理更新改造时,所需资金应按规定程序,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办法》里面做了规定。对于还没有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住宅小区,当电梯出现安全隐患的时候,由产权共有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分摊相关费用;电梯产权共有人依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后,对于有些住宅小区电梯经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存在着严重的事故隐患,如果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更新难以消除的,相关方面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又达不成一致,还是需要由政府牵头,各个方面一起协调,确定具体的修理、改造和更新方案,以及费用的承担方式。

  电梯保险 解决赔付问题

  电梯故障 建立应急平台

  目前,新疆电梯总量逐年快速增加,部分老旧电梯和维保不到位的电梯故障时有发生,一旦出现事故有无解决的办法呢?

  刘新胜说,《办法》强化了电梯责任保险的措施,明确规定,建立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倡导和推行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已投保责任保险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通过责任保险,解决事故赔付问题。

  电梯行业的特点是责任主体复杂,涉及到生产、使用、维保、物业等多个主体,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存在责任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况,容易产生纠纷,处理不当就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推行电梯责任保险,是创新监管的新模式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建立覆盖电梯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权人、电梯维修保养等各个环节的电梯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及时妥善地解决故障或事故发生后的抢险救灾、受害赔偿等问题,有效地发挥保险的社会救助作用,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效能和对事故的防控和处置能力;有利于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各方权益。

  电梯故障 建立应急平台

  针对电梯困人这样相对问题比较多的情况,又如何解决呢?

  《办法》规定:乘客被困时,应及时组织排险、救援。如何做到及时呢?“质监部门已有经验,昌吉市建立的电梯维保管理与12365应急救援处置服务平台能够快速进行救援。”刘新胜说,平台以电梯编号、二维码和电子标签作为电梯的身份标志(电梯身份证),并基于此建立覆盖全市的电梯统一数据系统。电梯困人应急救援信息系统通过“统一电梯编号、统一救援电话(12365)、统一电梯数据、统一救援处置、整合救援资源”,实现“被困人员准确定位、救援处置快速响应、救援情况实时跟踪、救援结果及时上报、故障原因准确分析、故障数据统计分析”,为救援提供高效的信息保障,切实解决电梯故障报警失效、物管单位无人值守、困人信息传递不畅以及维保单位救援力量不足、救援不及时等问题。通过三级应急救援系统(一级是维保单位、二级入选的应急救援单位、三级是119)的无遗漏保障,建立从有效预防到高效救援的一整套管理体系。

  “我们将在此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疆范围内推广电梯应急处置平台,不断提升全疆电梯安全水平,给群众一份安全保障。”刘新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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