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年亏损被迫提前撤场 商场被判赔330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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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场佛山店开业三年即黯然撤场,留下的不仅是商界人士对佛山零售业的反思,还有巨额租赁纠纷。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该商场擅自退租构成违约,一审酌定以未到期保底租金15%计违约金3319万元并无不当,遂驳回双方当事人上诉,维持原判。即扣除保证金后,该商场还需支付违约金2585万元。
该商场佛山店于2011年12月底开业,进驻佛山三年多,共亏损5197万元。最终,广州一商场决定于2014年12月底关停佛山店,提前终止租赁关系。
就在黯然撤场之际,该商场更遭“房东”佛山盈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盈投公司”)追讨单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违约赔偿。
2015年5月27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商场构成违约,作出上述的判决。
盈投公司与该商场均不服一审判决,于2015年8月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
该商场认为,盈投公司事后另行招商成功,在2015年年底前开业,盈投公司最多损失一年的场地空置租金,大约1800万元,一审判决的违约金过高。为证明自己的说法,该商场提交相关媒体报道。而盈投公司则表示,自己为促成与该商场的租赁合同,在磋商期间相继投入各种设施累计9000余万元,远超起诉要求的4425万元。
佛山中院经审查,采信了该商场提交的证据。同时,佛山中院还查明,该商场撤场后,盈投公司曾将部分门面租给其他商家经营,并重新宣传推广,但一直未能签下长期稳定的租赁合同。
连线法官
前期投入不属撤场损失
佛山中院民三庭法官张雪洁接受采访时表示,该商场投入巨资装修涉案物业,审核造价4682万元,在连年亏损的情况下仍足额交租,投入的不可移动装修添附物还有一定残值,并在离场时办好交接手续,原审法院酌定以未到期保底租金的15%作为违约金,处理并无不当。
至于盈投公司的装修投入,属于为使场地符合交付条件的支出;租赁前对场地一期的处置和免除前三个月租金等,均系盈投公司自身经营所致。前述几项均不能列入广州一商场提前撤场造成的损失。此外,双方当事人无法就可移动设施的名称、范围与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暂不作处理。
据此,佛山中院二审认为,该商场在租赁内未经盈投公司同意擅自退租,且不存在合同约定的解约情形,构成违约。原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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