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办法规范居家养老服务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中所称的居家养老服务是指老年人以家庭照料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在政府主导下,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养老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庭老年人生活护理、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多种养老服务需求的模式。《办法》明确服务对象为,具有自治区户籍且常住的老年人,各地区依据财力逐步纳入本地区购买养老服务范围,包括城镇“三无”人员、农村牧区“五保”人员等。居住在家庭的60岁(含)以上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居住在家庭的60岁(含)以上的计生特扶(失独)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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