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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历史建筑“住改商”无需经批准

http://news.dichan.sina.com.cn羊城晚报作者:吕楠芳2015/10/29 15:23:59 新浪地产

  只要不影响建筑结构和消防要求,历史建筑可以进行多种功能使用,现状如果是合法商用,也无需经过政府部门批准,这已经写入《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7日,该《条例》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提出许多有利条件。记者从广州市国规委获悉,下一步《条例》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具体施行时间待审议后公布。 

  亮点1    租用国有历史建筑可减免租金 

  《条例》鼓励历史建筑合理利用,规定市人民政府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简化手续、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的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等方式,促进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

  此外,还鼓励社会资本和个人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并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对国有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明确政府对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优先收购。

  亮点2    既有历史建筑“住改商”无需经批准 

  广州的历史建筑多位于寸土寸金的老城区,不少被用来作仓库或者改建饭店、酒店等,其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

  究竟什么用途才是合法的?《条例》提出,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对历史建筑进行多种功能使用;历史建筑实际使用用途与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不一致的,无需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增加历史建筑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不扩大其基底面积、不改变其四至关系或者不改变外立面的,无需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保养或者进行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等轻微修缮,也无需经批准。

??亮点3    强拆核心保护范围建筑最多罚10万

  现实中,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如果未按规定履行保护责任或未履行修缮义务,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执法机关将责令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执法机关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除了历史建筑外,擅自拆除核心保护范围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也是不被允许的,执法机关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履行的,执法机关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4 ?历史建筑需建立年度修缮计划

  历史建筑“不能倒”,而且要“维护好”,《条例》明确对历史建筑应建立结构安全年度核查制度,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根据年度修缮计划通知保护责任人进行修缮。 

  修缮前,保护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区房屋部门提出修缮技术咨询,区房屋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并指导保护责任人如何修缮及办理有关手续。

  对于历史建筑日常保养以及轻微修缮,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修缮图则进行修缮;对于日常保养或者轻微修缮以外的修缮或者改建,保护责任人应当制定修缮设计、施工方案,并报区房屋部门审核。方案经审核通过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修缮。修缮涉及改变外立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亮点5    明确由街道派员进行日常巡查和保护

  在历史建筑等的保护中,不时会出现因保护环节负责人未明确而导致误拆等的现象。

  此次《条例》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规定建立以区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机制,明确区人民政府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属地责任主体。

  此外,还明确了预先保护机制,规定预先保护对象实施预先保护的程序和要求,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即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收到预先保护通知后,预先保护期间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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