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三方监管时代
9月21日,记者从三亚市住建局获悉,目前三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已经进入三方共同监管阶段。今后,购房人缴纳的购房款将直接进入三方监管账户,企业不能私自提取使用。此举将有效保障购房者预交购房款的安全。
9月18日上午由三亚市房产信息中心、海南诗波特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三方签订了三亚市第一份《三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拉开了预售资金三方监管的帷幕,预示着三亚对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进入了实质性阶段,也是《三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和《三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正式实施的标志。本次对海南诗波特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万科湖心岛二期三号楼进行预售资金监管,监管资金总额达到了8624.55万元,今后购房人缴纳的购房款将直接进入三方监管账户,企业不能私自提取使用,需根据其工程进度向市住建局房产信息中心进行申请,按规定比例提取。
三亚出台严管制度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购房款纳入监管
今年3月份,三亚市正式印发了《三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三亚市住建局也在8月11日通知正式实行了《三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主体、流程、范围和处罚措施。
细则规定,凡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不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都要纳入监管,包括由购买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这些款项将直接存入由政府、银行等部门共同监管的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
未签订监管协议的房地产项目 不得预售
根据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与开立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即“开户银行”)和房产信息中心三方签订监管协议。未签订监管协议的房地产项目,将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留存预售监管资金 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
细则规定,预售商品房的预售资金必须存入预售监管账户,预售监管账户中留存的预售监管资金以确保项目剩余工程顺利完工为原则。当留存的预售监管资金达到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使用规定留存的预售监管资金额度以外的其他预售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即项目已缴清相关税费,购房人可办理转移登记)终止。
不遵守监管制度或将被“拉黑”
细则还明确规定违规行为的处理,三亚市房产信息中心和市住建局安管科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情况的日常检查和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不按规定将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给相关单位或者不按规定将房价款退还购房人的,由市住建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经查证属实,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同时关闭该项目网签系统,并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在三亚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公示。